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关于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衢自然资规〔2019〕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柯城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至6月12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12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570-3022074 联系人:吴晓敏 邮箱:w327455261@qq.com 邮寄地址:柯城区荷三路231号8号楼317室
附件:1.《柯城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柯城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2日
附件1: 柯城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关于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衢自然资规〔2019〕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列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保对象按照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定。 二、组织机构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制,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社会保障工作。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府办、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财政、公安、林业、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核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协调解决新老政策衔接、历史遗留等问题及其他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事宜。(附件1) 三、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行政村,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区人力社保局:参与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做好参保经办、待遇发放、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和参保信息台账管理工作。柯城资规分局:负责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指标名额,提供项目名称、计划批次、报批面积等信息,参与指标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指导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的管理;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等相关资料;负责变更被征收土地的承包合同。区财政局:参与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数据及被征地村户籍信息等资料。审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被征地社2会保障工作;负责被征地村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参保方案酝酿、形成等指导工作。做好应公示张贴事项、村级会议通知、送达、会议法定程序等过程的监督。负责被征地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案、拟参保人员名单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的内容有: 1.审查参保方案是否符合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要求。重点做好参保方案中拟参保对象是否被征地、人地对应、被征收土地是否交地的审查。2.审查批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案,审查拟参保人员名单是否经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到位;是否符合政策要求。3.审查拟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可靠。4.审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有签字盖章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5.审查批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和村集体出资部分的筹集;指导村参保人员的资料收集、报批以及报送参保人员生存状况等工作。监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工作。做好信访投诉及违规参保人员调查处理。做好相关台账资料和档案的整理归档。行政村:1.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信息的公开或公示工作,包括征地信息公开,征地分户面积和补偿情况、参保指标、参保政策、参保方案和拟参保人员名单等。在公示时,将相关材料在村公示栏张贴,并将公开公示情况拍照取证,以备查验。2.依法组织召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开展参保方案讨论和表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会议记录及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结果、被征地户参加会议通知书回执、参加会议签到表等材料要妥善保管。3.按照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指标范围内严格以户为单位人地对应产生参保对象,严禁放宽参保条件、擅自扩大参保范围。4.承担参保人员信息初审义务,如实提供征地清册、户籍名册、放弃指标承诺书等其他资料,以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 四、参保指标管理 (一)参保指标核定 1.以被征地行政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或农用地数量(如核定时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未出来则采用最近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即以行政村为单位,按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人均农用地的数量确定参保人数;或以按征收耕地的数量除以人均耕地的数量确定参保人数。同一行政村只能一种计算方法。 2.报批地类与实际地类不一致的,以承包权证记载地类为基础,附相关的征地分户面积实测现状图、清册、现状照片等核查资料,经区政府核实批准,可按确认的实际地类计算参保人员数量。 (二)参保指标分配 1.参保名单拟定 严格按照资规部门核定参保指标标准确定参保人员名单。被征地农户被征收土地数量达到核算1个或以上(整数)参保指标的,所对应的参保指标可由被征地农户内部自行确定,被征地行政村根据被征地农户内部确定的人员作为拟定参保名单的依据。 2.调剂名单拟定 拟定参保名单后剩余的参保指标,由被征地行政村按程序统一调剂。 (1)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或农用地被征收产生的剩余参保指标,由被征地行政村按程序组织该征地项目已征地但尚未参保人员之间统一调剂,并拟定调剂名单。 (2)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3)未被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参保指标,可优先调剂给本征收项目已征地但尚未参保人员,有剩余的,可调剂给本村其他征收项目已征地但尚未参保人员。 (4)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3.参保指标调剂原则 参保指标的调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优先调剂给本征收项目已征地尚未参保人员,其次调剂给本村其他征收项目已征地尚未参保人员。被征地行政村要合法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相关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予以变更。 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禁止跨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参保指标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由乡镇(街道)负责上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小组办公室)取消参保资格,经联审小组办公室确定取消参保资格的,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并依法追回已发放社保待遇。 (三)参保指标核销 参保名额指标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时间开始计算,有效期一年。各乡镇(街道)应在参保指标到期的前3个月,以书面方式将各村剩余的参保指标数和有效期限告知被征地行政村,并在被征地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公告。到期后仍未参保的指标名额自动核销,由乡镇(街道)填写《柯城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销呈报表》(附件2),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五、参保流程 (一)参保名单确定 被征地行政村按照“人地对应”要求,在乡镇(街道)指导和监督下,根据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参保方案,产生拟参保人员具体名单。 1.被征地行政村根据下达的参保指标名额,按“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确定参保人员名单。 2.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的会议,公开参保指标名额及其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必须在会议上当众公布,且形成书面参保方案决议(附件3)。参保方案决议要由参加会议过半数代表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 3.被征地行政村填写《柯城区_____项目_____村被征收农用地地类面积情况表》(附件4),并将参保方案、征地清册、征地补偿款发放清单、土地承包权证、放弃指标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应在收到材料后5日内进行核准,重点审查参保方案是否符合我区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要求,审查拟参保对象是否被征地、人地对应、被征收土地是否交地;参保人员名单是否经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到位,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审查未通过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将参保材料退回被征地行政村,并督促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审查意见重新启动参保方案的民主决策程序;审查通过的,由乡镇(街道)出具对被征地行政村参保方案的意见(附件5),并将参保方案、公示公告(附件6)等在乡镇(街道)公示栏和被征地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来信来访举报的,同批次参保人员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由乡镇(街道)负责调查核实清楚后再行处理。公开公示情况均应拍照取证,以备查验。 3.经乡镇(街道)、被征地行政村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向联审小组办公室提出联审申请,填写《柯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联审表》(附件7)、《柯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拟参保人员名单》(附件8),连同被征收农用地地类面积情况表、征地清册、批复意见、参保方案、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银行缴费凭证等材料上报至联审小组办公室进行联合审核。 (二)参保联审程序 联审小组办公室收到经乡镇(街道)审核、公示、确认的被征地行政村参保材料后,按以下规定执行联审程序: 1.每月5日,乡镇(街道)通过线上报送被征地行政村参保材料,由各联审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线上初核。 2.每月10日,联审小组办公室通知联审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共同审核被征地行政村申报材料。联审通过的,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审核负责人在联审表上签字,联审小组所有成员单位签字后,联审小组办公室盖章予以确认,审核不通过的人员在联审表中予以明确,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3.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他问题的,由乡镇(街道)或部门向联审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联审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集中会商。 (三)参保经办 经联审确认通过后的参保人员名单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办理期限原则上为1个月(以联审小组确定参保人员名单之日起计算)。 乡镇(街道)持《柯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联审表》(附件7)、《柯城区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拟参保人员名单》(附件8)、《柯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9)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六、资金保障 1.政府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将征地补偿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等足额列入工程概算,由政府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规定使用。 3.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要及时足额到位;未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七、其他 1.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负有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主体责任,应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人地对应”要求,落实相关程序,把好审核关,杜绝将不符合参保资格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对因审核把关不严、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2.对通过弄虚作假、买卖手段获取参保指标等严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清退,已发社保待遇的,进行追缴,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文件施行后新实施的征地项目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柯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制的通知》(柯政办发[2020]23号)自本实施细则施行日起废止。 附件:1.柯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2.柯城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销呈报表.docx 3.柯城区___乡镇(街道)____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案(参考).docx 4.柯城区___项目_____村被征收农用地地类面积情况表.docx 5.柯城区_____乡镇(街道)关于同意________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方案的批复.docx 6.柯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公示公告.docx 7.柯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联审表.docx 8.柯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拟参保人员名单.docx 9.柯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docx
附件2:
关于《柯城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省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制度性安排。《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关于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衢自然资规〔2019〕156号)实施后,各地均按照“人地对应”要求开展被征地参保工作。2020年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规定了《办法》废止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分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保障资金管理及各部门职责。但是在开展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对参保指标核定、参保指标分配等方面提出了异议。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人社局牵头起草了《柯城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及各联审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细化了“人地对应”实施要求,明确了参保指标核定、分配、核销以及参保流程,进一步规范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实施细则》共七部分,包括参保范围和对象、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参保指标管理、参保流程、资金保障、其他等内容。(具体见附件)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明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列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保对象按照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定。 (二)组织机构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核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协调解决新老政策衔接、历史遗留等问题及其他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事宜。 (三)工作职责 明确人社、资规、农业农村、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工作职责,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四)参保指标管理 包括参保指标核定、参保指标分配、参保指标核销三部分。明确参保指标核定同一行政村只能一种计算方法。参保指标有效期为一年。其中,参保指标分配为核心内容,在省市人地对应文件的基础上,对“人地对应”操作口径进行了细化。 1.参保名单拟定 严格按照资规部门核定参保指标标准确定参保人员名单。被征地农户被征收土地数量达到核算1个或以上(整数)参保指标的,所对应的参保指标可由被征地农户内部自行确定,被征地行政村根据被征地农户内部确定的人员作为拟定参保名单的依据。 2.调剂名单拟定 拟定参保名单后剩余的参保指标,由被征地行政村按程序统一调剂。 (1)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或农用地被征收产生的剩余参保指标,由被征地行政村按程序组织该征地项目已征地但尚未参保人员之间统一调剂。 (2)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3)未被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参保指标。可优先调剂给该征收项目已征地但尚未参保人员,有剩余的,可调剂给本村其他征收项目已征地但尚未参保人员。 (4)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3.参保指标调剂原则 参保指标的调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优先调剂给本征收项目已征地尚未参保人员,其次调剂给本村其他征收项目已征地尚未参保人员。被征地行政村要合法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相关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予以变更。 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禁止跨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参保指标的行为。 (五)参保流程 包括参保名单确定、参保联审程序、参保经办三部分。 主要明确行政村参保指标分配应按“五议两公开”程序,严格按照人地对应规定,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参保人员名单。明确乡镇(街道)的审查职责及审查流程。 (六)资金保障 明确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等足额列入工程概算。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要及时足额到位,未落实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七)其他 主要明确了“人地对应”工作责任人、参保过程中有关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规定了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及相关文件的废止。考虑到已参保项目前后平衡,文件施行后新实施的被征地项目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文件依据 制定《柯城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包括: 1.《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 2.《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 3.《关于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衢自然资规〔2019〕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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