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浙江省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规定》,以及新出台的《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要求,结合自然资源执法实践,我们拟统一修订、整合《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浙自然资规〔2024〕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形成统一的《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案情况,分为常用类、普通类处罚裁量基准;2、按行政处罚内在逻辑合理排列处罚事项次序,按大类归并处罚事项,便利实践中理解与准确适用;3、对常用处罚事项,建立了不予、减轻、从轻、普通、从重处罚的五阶次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实践细化、优化了适用条件,做好了新老法规违法行为处罚的衔接。 如有意见,请在6月26日前提出意见反馈。联系人:余女士 电话:88877841。邮箱:442506645@qq.com。 附件:1、《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修订稿-规划类)》.docx 2、《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修订稿-地矿类)》.docx 3、《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修订稿-测绘类)》.docx 4、《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修订稿-土地类)》.doc 5、关于《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修订稿)》的起草说明.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