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征求稿第一页“第三条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审验工作。房屋市政工程的消防审验办理,以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相应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根据住建部2024年7月12日的官方回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未与施工许可挂钩。以施工许可为依据确定管辖层级无上位法支撑。建议修改为“第三条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审验工作。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相应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 2、征求稿第二页“第五条 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及监理。根据《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的底线要求。在既有建筑原建造时建设标准已作废的情况下,允许将其作为设计依据实施,已涉嫌违规。建议该条应当删除。 3、征求稿第二页“第八条 有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有统一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影响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等工程建设,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已明确该类情况不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符合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办理设计审查不需要提交,无需专门赘述。建议该条可以删除。
| 部分 采纳 | 1.不采纳。以施工许可确定管辖层级,主要是解决消防审验层级分工的问题,与反馈意见并不冲突。 2.不采纳。源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31-2022、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55022-2021等多本国家规范的前言中的表述。 3.采纳。 |
2 |
4、征求稿第三页“第九条 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可以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才能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即便一个工程项目中一个或多个单体具备使用功能和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由于项目整体未完成竣工验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单位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建议该条应当删除。 5、征求稿第三页“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应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未包含消防查验内容;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并未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有消防查验内容,该要求无上位法支撑。建议该条应当删除。 | 不采纳 |
4.不采纳。该条款为顺应我省项目分期质量验收改革部署,提出的配套措施。 5. 不采纳。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工作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