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意见的反馈情况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意见,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29日,鹿城区城乡改造和编研中心通过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就《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2条意见和建议。其中采纳4条,未予采纳8条,经梳理合并、分类归纳群众集中反映的意见建议,除个别咨询类问题外,现反馈说明如下:
一、关于采纳部分
1.关于“合格‘住改商’应设有文件依据”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中“附则”第(七)项已载明“……‘住宅变更营业用房’具体参照《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门面房补偿规则若干意见》(温鹿政办〔2018〕79号)执行。”故归为采纳范畴。
2.关于“户的定义应做出更加详细规定”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中“调查登记”的第(三)项已载明“征地范围内同一被补偿人名下有多处合法产权房屋的,按权属登记证书个数分别计户;同一被补偿人同时有合法产权与未经登记房屋的,未经登记房屋应与用途相同的合法产权房屋合并计户;同一被补偿人及其配偶的多处未经登记房屋均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用途相同的未经登记房屋均合并计户。”故归为采纳范畴。
3.关于“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视为‘并列第一’”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中“认购定位”的第(一)项已载明“……安置房认购定位时,实施单位应当先组织按期签约搬迁的被补偿人按照缴款情况分批以抽签方式进行认购定位……”。前述“按期签约搬迁”即相当于原老政策(温鹿政办〔2020〕11号)“并列第一”概念。故归为采纳范畴。
4.对于“对‘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类型应做出明确认定”的意见建议。我区已出台《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该办法与征求意见稿配套使用。故归为采纳范畴。
二、关于未采纳部分
1.关于“签约腾空奖励上限只有每平方米300元,与原来老政策(温鹿政办〔2020〕11号)有较大差距,奖励应提高”的意见建议。因《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温政办〔2025〕27号)“奖励机制”中已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300元/平方米”,且本次征求意见稿已根据《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温政办〔2025〕27号)文件要求对安置结算价格计算方式较老政策(温鹿政办〔2020〕11号)做了较大调整,实质并未明显增加被补偿人的购房款负担,故不予采纳。
2.关于“‘四份表’归入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意见建议。根据历史相关规定显示,取得“四份表”之后仍应申办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方可取得用地。可见“四份表”实际系村民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审核手续、尚不属于正式的供地手续。若地上常规结构房屋建于1984年1月5日前并延续至今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亦可视为历史沿用原始取得宅基地。且《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温政办〔2025〕27号)文件专门就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房屋和土地均未取得合法手续且房屋经认定不属于视为合法建筑的情形规定可按人均18平方米方式予以保障。综合上述相关规定考虑,征求意见稿中对仅持有“四份表”但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的不纳入“附则”第(四)项“宅基地原始取得”范畴。故不予采纳。
3.关于“安置房比准价概念需进一步解释”的意见建议。房屋比准价概念属评估技术范畴,不适宜纳入本细则,故不予以采纳。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鹿城区城乡改造和编研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鹿城区城乡改造和编研中心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