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23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水河湖〔2025〕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无需取得采矿权的适用范围 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下简称砂石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 1.经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砂石土。 2.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砂石土。但禁止用于出售、赠与或其他经营性用途,严禁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内采挖,采挖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 严禁违规扩大无需取得采矿权的适用范围,禁止在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上非法批准采挖砂石土或者非法采挖砂石土。 二、规范无需取得采矿权采挖的砂石土处置 因施工需要采挖的砂石土,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纳入建设项目成本管理,在设计施工方案、工程预算中先行体现。项目自用后有剩余的,均须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竞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建立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的砂石土处置以及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砂石土审批备案制度,严禁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出售或擅自处置。 1.申请。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砂石土处置申请,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文、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施工红线图以及自用量纳入项目成本管理等材料。 2.审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明确项目合法性、资料真实性等意见,函告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芹阳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踏勘。乡镇(芹阳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对审核确认符合“无需取得采矿权采挖砂石土”条件的,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现场踏勘,编制《砂石土处置方案》,明确砂石土堆置、竞争性销售、清运清场、验收结算等事项。 4.批准。乡镇(芹阳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向县政府呈报《建设项目自用后剩余砂石土处置审批表》,县政府批准后委托(授权)乡镇(芹阳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组织实施。 5.实施。乡镇(芹阳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按照批准的《砂石土处置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自用后剩余砂石土数量进行估算和价值评估,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竞争方式公开处置,并与竞得人签订销售协议。清运完成后,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清场验收、销售价款结算等工作。 6.备案。砂石土处置完成验收及价款结算后,乡镇(芹阳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向县资源规划局报送砂石土处置全过程资料备案。 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砂石土的,个人须向申报采挖地段的行政村提出申请,行政村围绕“合法合规、安全可行”作出符合性核实,同时明确采挖作业规范、时限等要求,上报乡镇(芹阳办事处)核准,乡镇(芹阳办事处)按照砂石土出处向赋有管理权限的县资源规划局或水利局备案。 三、加强砂石土采挖及处置全过程监管 建立“谁批准、谁统计、谁推送、谁监管”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机制,建立“谁施工、谁负责”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或自用个人的直接责任机制。县资源规划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的砂石土竞争性销售处置业务的指导服务,有关部门、乡镇(芹阳办)和施工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砂石土采挖合法、处置规范。 1.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采挖砂石土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 2.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施工合同履约管理。 3.县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经济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主管领域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采挖、自用以及剩余砂石土公开处置、相关信息推送、违规处置行为的发现等履行全链条日常监管,及时向执法部门移送违法违规线索,协助执法部门查处。 4.乡镇(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施工采挖砂石土履行日常巡查、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及报告等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项目自用后剩余砂石土竞争性处置,督促竞得人按时全额上缴处置收益。所在地行政村、乡镇(芹阳办事处)负责对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砂石土的申请事项进行核实、核准,履行巡查监管职责。 5.县营商办负责做好砂石料竞争性交易业务指导和平台保障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砂石土处置收益监督管理工作。 7.县税务局负责做好砂石土处置税款征收管理工作。 8.县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和有执法权的乡镇按照职责权限,严厉打击以“建设项目施工”“个人为生活自用”为名非法采挖或者超出批准的作业区域实施的偷挖盗采、私挖滥采砂石土行为,严肃查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出售、擅自处置施工采挖的砂石土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砂石料处置参照本通知执行 1.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产生的砂石料,本工程自用后有剩余的。 2.非砂石类生产矿山矿建工程。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本工程自用后有剩余的。 3.矿产勘查工程项目。探矿权人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时,需要采用硐探或坑探等工程施工采挖的砂石料,本工程自用后有剩余的。 4.河湖库疏浚工程。由所在地乡镇(芹阳办事处)作为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疏浚方案,县水利局组织审查批准后,所在地乡镇(芹阳办事处)或责任单位组织实施,疏浚砂经县政府同意,可优先调剂保障县域河湖库保护等水利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公益性工程,利用后有剩余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与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开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化县水利局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管理(试行)的通知》(开自然资规〔2023〕102号)自本通知施行时废止。 附件:1.建设项目自用后剩余砂石土处置申报审批表 2.个人生活自用砂石土采挖申报审批表 3.河湖库疏浚砂综合利用申报审批表 4.建设项目自用后剩余砂石土处置情况备案表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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