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6月22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5年5月21日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六楼。)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开政办发〔2025〕5号)的要求,县政府对2024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办发〔2024〕43号)等1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4〕21号)等3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 (三)《关于印发〔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开政发〔2022〕13号)等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失效; (四)《关于印发〔开化县2024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24〕10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修改。 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开发改〔2021〕30号)等2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后审评标办法》(开监管办〔2022〕5号)等3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开价〔2010〕3号)等4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失效。 上述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但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上述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上述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单位提出修改建议,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上报。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并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的管理工作。 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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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一、清理背景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 (二)中央、省市部署专项清理要求。根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梳理营商环境相关政策,重点清理涉及企业民生、行政审批、商事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职业资格许可等方面有关条款。对存在无法定依据的变相审批事项、各类证明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及时修改或废止。 二、主要内容 此次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437件,其中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85件,乡镇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252件。其中: (一)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办发〔2024〕43号)等1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4〕21号)等3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 3.《关于印发〔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开政发〔2022〕13号)等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失效; 4.《关于印发〔开化县2024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24〕10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修改。 5.另建议将1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移出目录范围。 (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开发改〔2021〕30号)等2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2.《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后审评标办法》(开监管办〔2022〕5号)等3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 3.《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开价〔2010〕3号)等4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失效。 开化县司法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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