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理由 |
1 | “二、评价方法(四)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内容采用打分制,其中基本分(90分),良好信息分(10分),满分100分”,是否考虑良好信息在基本分100分制的基础上加分,但最高只能加到100分。 | 部分 采纳 | 企业信用评价最高分值维持100分,同时基本分(90分),良好信息分(10分)的规则与监理、施工等信用评价文件保持一致。 |
2 | 二、评价方法(四)建议明确包含不同地址试验室计分方式:不同地址试验室是作为同一机构去执行扣分,还是不同地址试验室单独计分,最后取平均值? | 采纳 | 后续出台政策解读,明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计分方式。 |
3 | 建议明确年度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该如何计算?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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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评价成果应用(二十一)“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严重失信)”中,“法律”不确定、“其他”不明晰、范围不指定,后果为“严重失信”。实际执行中可能各地、各级、各单位对执法的范围尺度不一,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理解不一。此项《检测机构不良信息扣分标准》与《人员不良信息扣分标准》均扣30分,且有效期为24个月,对检测机构与人员影响非常重大,建议在理解文件精神与执法尺度上明确化合理化。 | 采纳 | 删除“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严重失信)”相关表述。 |
5 | 附件1 类型2“技术创新”,内容基本是技术能力、技术主导的成果,建议把“技术创新”,拆分为“技术成果”与“创新应用”。创新应用指的是检测机构引入新的系统、设备、高效率管理模式,使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应用于行业,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有推广价值,能助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对这些企业要进行鼓励。 | 部分 采纳 | 后续对具有实用和推广价值的技术应用的量化评价指标进行研究,适时予以调整。 |
6 | 附件2 《检测机构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4《人员不良信息扣分标准》中有效期有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有效期24个月影响机构3年的信用评价,而有效期18个月的可能影响明年,也可能影响后年,统计不太直观,根据“二、评价方法”中的(十)。。。每自然年度结束后次日系统汇总形成综合评价分值”,建议直接都按自然年12个月去评价。 | 部分 采纳 | 评价周期调整成3个月。 |
7 | 附件2 《检测机构不良信息扣分标准》中涉及扣分10分及以上的内容,基本均按照有无此行为来扣分,但未体现失信程度的扣分,简而言之,只查有没有,不查多与少,建议发现处数或按报告份数来扣分,发现一处扣分或发现一份扣分,该项扣完为止,更合理,也能体现不同检测机构在重要问题上的失信程度。 | 部分 采纳 | 根据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酌情调整扣分分值。 |
8 | 建议在鼓励机构在高质量发展予以更大的支持,比如良好信息分的内容更适于普通机构努力能达到的标准,更多的加分类别内容。对于高分值的扣分,建议更加细化,分解分值更低的扣分项,使之能够体现机构的实际情况。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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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附件二序号13:“样品的采集、标识、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不实检测报告)。涉及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扣减信用分。”建议修改为:“样品的采集、标识、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导致检测数据失真的(不实检测报告)。涉及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扣减信用分”。 | 部分 采纳 |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 |
10 | 建议增加机构负责人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成果应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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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检测机构有多个场所和工地实验室的,为激励机构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配置属地实验室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机构信用评级应按实验室分开单独进行信用评级,若累计评分会导致检测机构避免设立当地分场所和工地试验室,导致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水平严重下降。可采取分场所和工地试验室独立信用评价或每个周期不同场所和工地试验室按权重信用评价,总和100%。这样较为合理。 | 部分 采纳 | 本实施意见对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以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为主体,覆盖同一机构的所有试验场所。 |
12 | 为保持信用评价的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保持执行过程中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能有效服务工程建设,应有扣分和消分一体两面的相关内容,因为信用评价是短则一个季度,长则一年,两种周期。为保持企业能运行和检测市场能正常为工程服务(如询价采购和招投标应有可选单位,监督抽检应有足够机构库单位,工程建设数量应与检测机构匹配等),如发现问题进行扣分,整改优秀或者合格应进行全部消分或者部分消分。这样不至于实施未到期而频繁采取补救措施。 | 部分 采纳 | 研究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无不良行为的检测机构给与酌情加分的举措。 |
13 | 扣分和加分应保持对等原则,由于是累计记分,征求意见稿扣分项数量远远大于加分项,且扣分项单项分值也远大于加分项单项分值,最终会导致分值枯竭,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故意放水检测市场才能继续。 | 部分 采纳 | 信用扣分项均涉及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下步将要求各地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信用评价,适时进行分析评估,及时纠正违规评价行为,切实保障合规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
14 | 信用信息是否一定只能县级主管部门和人员录入,涉及扣分项的机构和个人信用企业自主发现应能主动申报,县级核实即可;另外良好信息,县级主管部门和人员如何采集?监督机制如何?,因此为保证各方信息透明,应允许企业自主申报,自主申报和县录入两个端口同时并行。 | 部分 采纳 | 为减轻企业负担,统一规范管理,良好信息由企业申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采集;不良信息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直接采集。 |
15 | 将检测结构、检测人员的评定标准分开列出。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职责不同,处罚对象也不同。检测机构对外应满足住建部、住建厅的资质要求,对内应建立完备的质量体系、技术能力,而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质量体系、拥有合适的技术能力。 对外的资质要求,由机构负责人承担。对内的质量体系由质量负责人、内审员承担,技术能力由技术负责人、检测员负责,还有招投标、档案、设备管理等活动也需由相应人员承担。 只有根据岗位职责设定扣分项、加分项,才能有的放矢、责任到人,从而将信用评价的作用落到实处。而不是笼统的“涉及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后续在扣分时不便操作。就好比驾驶证违章扣分,需要配合高清照片,才能责任到人,才能有益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对于检测人员考核,建议参考《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甬建发〔2021〕92号》中“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息评分表”,同时增加对招投标、档案管理、设备管理等技术人员的考核。 | 部分 采纳 | 将附件4人员不良信息扣分标准中评价对象表述“涉及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调整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16 | 建议加强对注册工程师的考核。从住建部检测管理办法、住建厅检测细则,对涉及结构安全性的检测类别有注册工程师的要求,且相关检测档案也是按20年期限保存,可见注册工程师不仅关系着专项资质,考虑到其专业性更是对结构安全性有着把关作用;与此同时,住建部正在大力整治注册证书挂靠,故应加强对注册工程师的考核。 | 部分 采纳 | 在附件4人员不良信息扣分标准中增加对证书挂靠的扣分项。 |
17 | 附录1第4.4条“聘用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在一个完整评价周期内服务多家(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不妥,建议删除。首先“评价周期”是针对检测机构的,其次附录1第4.3条已规定同时受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的情形,故在此限定一年内检测人员的就业次数(服务多家检测机构),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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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浙建〔2023〕12号)附则(三十四)工程质量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等鉴定活动不属于本细则调整范围。建议本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明确工程质量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等鉴定活动是否属于信用评价范畴,以免各地方理解不一致造成实施不一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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