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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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5日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保障培训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纳入补贴的项目范围

劳动者个人根据促进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学习培训,获取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围绕重点领域发展、重点就业群体需求,开展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获取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开展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城乡劳动者、在校大学生、职业(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参训人员或实施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与培训补贴合并实施,不再单独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劳动力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我省户籍(居住证),或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的,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由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公布备案的自主评价企业(以下简称“自主评价企业”)或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位)(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参加国家和我省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当地政府补贴性培训职业(工种)实施目录的相应证书。

2.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超过期限不再受理。

3.补贴类型:劳动力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劳动力培训补贴原则上发放给个人,劳动者参加自主评价企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其劳动力培训补贴可以发放给企业。

4.补贴申领:(1)劳动者和企业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系统上,向参保地、就业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2)劳动者的身份认定以申领补贴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审核发放劳动力补贴。

(二)项目制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及对象:(1)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数字经济、“一老一小”、新业态新职业等我省重点急需产业,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的重点紧缺职业(工种)项目制培训。(2)重点就业群体培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开展的公益性项目制培训。参与上述培训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居住证),或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参加婴幼儿照护、养老护理等“一老一小”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人员,可放宽到以下范围: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

2.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超过期限不再受理。

3.补贴申领

(1)年初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县级人社部门提出培训项目和承训单位(承训单位应是补贴性培训机构),属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在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内,经综合考虑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就业群体培训需求等因素,遴选确定本地项目制培训计划、规模,报设区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实施。

(2)项目制培训补贴发放给企业或承训机构,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视同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或承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系统提交备案,填写培训基本信息,上传培训计划、授课教师等信息,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由同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或人社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

(3)劳动者的身份认定以劳动者参加项目制培训时的身份为准。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我省各类企业按规定在人社部门备案新型学徒制项目,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或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按规范实施培训。具体实施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新型学徒制相关文件执行。

2.补贴申领:经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企业或承训机构应提前1个月,将开办学徒培训班的备案材料报人社部门备案。学徒培养结束后,企业向人社部门报送新型学徒制培训相关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按规定核拨给企业。具体实施程序参照有关文件有关规定。

3.有关要求: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备案参加项目制培训。

(四)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要求或已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在校大学生、职业(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补贴性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2.申领期限:培训结束后或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超过期限不再受理。

3.补贴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发放给培训机构或个人,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视同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提交备案,填写培训基本信息,上传培训计划、授课教师等信息,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由同级人社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或人社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

4.劳动者的身份认定以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时的身份为准。

二、建好“两目录一系统”

(一)建立政府补贴性培训职业(工种)目录。省级人社部门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培训需求和培训评价成本等,建立省级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指导目录,明确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等内容。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产业和就业需求,在省定目录中自行选择确定地方实施目录。在指导目录和实施目录中可分别按不超过20%的比例确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除外)。加强目录清单动态管理,适时增减职业(工种),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的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补贴性目录。

(二)建立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单位)目录。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征集建立本地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单位)目录。公开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单位)信息,主要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办学条件及承接补贴性培训项目具备的师资、场地、设备、成果优势等情况。坚持“服务产业、促进就业”原则,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按要求申请成为补贴性培训机构。加强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各机构(单位)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绩效,对年检不合格、培训绩效低下、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移出目录。

(三)推进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全面推广使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系统,实现补贴性培训项目全覆盖、培训过程全实名、培训补贴全流程、培训管理全监管、数据统计全支撑等功能,推动实现从报名、开班、培训、证书发放、补贴申领等全过程网上办理。加快培训、就业、社保信息互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推进与教育、经信、公安、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大数据共享校验范围,为参训人员身份识别、培训项目筛查比对、远程实时监管等提供技术支持。各行业享受补贴人数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次统计范围。

三、实施差异化的补贴标准

(一)劳动力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参加由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公布备案的自主评价企业或补贴性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取得当地政府补贴性培训职业(工种)实施目录内的相应证书的,按照《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基准》(附件2)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没有纳入补贴性指导目录的职业(工种),不再给予劳动力培训补贴。

(二)项目制培训补贴基本标准。项目制培训根据培训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计算补贴总额(每课时补贴金额不超过20元,每天不超过8课时),对培训实施企业和补贴性培训机构予以补助,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门按照各培训项目情况确定。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基本标准。企业新型学徒制职工学徒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标准予以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确定。职工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支付剩余补贴部分。学生学徒补贴金额一般可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四)创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创业意识(GYB)不超过600元;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网络创业培训及各地自主开发或政府购买的培训项目(课程)不超过2000元。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培训内容和培训项目情况确定。

(五)实行差异化补贴机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培训成本等实际情况,劳动力补贴分为高中低三档,各县(市、区)可选择确定当地劳动力补贴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社厅备案。对各地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劳动力培训补贴和项目制补贴,按照基本标准上浮50%。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当地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一老一小”领域发展需要,会同财政、经信等部门定期调整本地区《政府补贴性培训职业(工种)实施目录》和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系统予以公布。

(六)规范各类补贴享受机制。每位劳动者每自然年度享受劳动力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与技能提升补贴累计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发放给企业或承训机构的,视同劳动者享受相应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劳动力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已取得高等级证书,再取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低等级证书的不予补贴。同一职业(工种)的项目制培训补贴劳动者每年只能享受1次(含技能提升补贴)。享受劳动力培训补贴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应由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依规颁发。

(七)统筹管理“两类”培训补贴。统筹推进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工作,同时符合劳动力培训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优先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条件、申请渠道、审核发放等按技能提升补贴的规定执行。取得当地培训补贴目录内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劳动力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不在当地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劳动力补贴C类高级(三级)、中级(四级)、初级(五级)最低档标准执行。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人数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次统计范围。

四、补贴审核与拨付

(一)补贴申请审核。市县人社部门接到个人或单位的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有效甄别,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

(二)结果公示拨付。对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系统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应在系统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要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应于4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或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五、培训管理要求

(一)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劳动力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应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系统经办。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数据比对,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补贴申领信息、资料、证书真实性等进行比对,防止将不符合条件对象纳入补贴范围。强化内部经办管理制度建设,优化职业技能培训经办流程,切实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二)各类培训主体应强化培训质量。企业和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应紧紧围绕当地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群体需求,根据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等级水平等规范合理确定职业(工种)的培训学时,按照培训大纲、培训计划要求规范教学管理,优化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签到制,对上课学时达不到备案确定学时的7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培训项目实施的档案资料存放必须完整有序,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资料保管不少于5年,以备查验。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所获证书复印件(或记录)、学员考勤表(签到表)、培训视频和照片、学员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大纲、课程安排、办班备案登记表、授课教师名册等。

(三)建立培训机构备案动态调整机制。企业和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监管,要对培训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负第一责任。各培训机构在实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时,不得自行委托或转包第三方组织实施培训,补贴申领个人或单位不得自行约定将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支付给未参与培训或未实施培训的第三方。各地要严把社会培训机构备案关,对存在培训质量不佳、虚假培训、违规转包等情形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及时取消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移出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清单,许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目录要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公布。

(四)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培训监管制度。市、县人社部门要对企业和补贴性培训机构是否围绕当地重点产业、重点群体开展培训进行审核,同时开展开班审核、过程监管和结业审核,建立相应检查监管档案,培训过程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力量协助监管,对本地区培训补贴资金进行绩效评估,至少每两年开展合规性检查。探索建立适合企业自主培训的事后监管模式,对补贴性培训项目不作开班备案、打卡签到、监控拍照等过程性要求。省级人社部门利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归集数据,对各地领取劳动力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人员的三次产业分布结构,与当地从业人员三次产业分布结构进行对照分析,对培训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给予预警;职业培训偏离明显产业发展导向的地区,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鼓励支持培训资源优先向我省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领域倾斜。

(五)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评价监管制度。对备案的自主评价企业,以技能等级与薪酬提升是否匹配为核心,定期评估企业自主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备案的社会评价组织,以评价过程是否规范合理为核心,定期评估社会评价组织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工作按照“谁备案、谁评估”的原则实施,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建立每年评估结果台帐,对评估不合格的自主评价企业、社会评价组织,及时取消备案评价资格。

(六)规范“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补贴性培训机构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理论知识、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工匠精神以及仿真模拟、数字技能等可开展线上培训。合理确定线上培训课时比例,对以实操为主的职业(工种),线上培训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参训学员线上学习时长每天不超过8课时。省级人社部门根据培训需求,明确征集线上平台和课程资源的范围、内容、条件、流程,统一公开择优遴选并公布。线上平台需具备安全稳定、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禁止同一账号同时多端口登录、阻断刷课、挂课、刷考、替考等虚假培训行为,确保学习过程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做好培训资金的宏观调控,本文件规范的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包括从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中列支的各项职业培训补贴。各地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有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定期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培训机构培训真实性、有效性检查等,系统梳理、细化和动态调整风险点,优化业务流程,抓好风险隐患防控、排查和漏洞堵塞。

(二)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各类培训补贴应实事求是,确保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培训补贴的行为,人社部门将从严查处。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获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补贴发放地人社部门依法依规追回已下发补贴资金,并对有关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经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文书认定的违规获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或承接人社部门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信息,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作为不良信息提交给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于错发、多发的补贴,由当地人社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资金,申领机构及个人应积极配合退回。各级要加强证书质量监管,对有关单位违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撤销已核发证书,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履责不力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和资金追回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擅自设立补贴项目扩大专账资金开支范围,截留、挤占、挪用专账资金,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本文件实施之前,已按照各地相关文件要求备案开班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取得相应证书的,按各地原有补贴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如遇国家和省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2〕326号)文件同步废止。

附:1.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指导目录

(2024年版)

2.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企业职工技能

提升补贴基准(2024年版)

3.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紧缺职业(工种)指导

目录(2024年版)

 

附件1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24年版) (1).doc

附件2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基准(2024年版) (1).doc

附件3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紧缺职业(工种)目录(2024年版)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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