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瓯海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稳定粮食生产,依据《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和《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牵头制定《瓯海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20日。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均可来电或来信反映。 联系人:曹锦勇 联系方式:0577-88279896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1021室
瓯海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瓯海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放大财政政策扶持效应,加强金融资源在粮食产业配置,破解制约粮食生产资金矛盾和融资难题,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稳定粮食生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内容 (一)贷款对象。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贷款对象是指瓯海区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要求上一年度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二)贷款银行。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力度,瓯海区域范围内的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都可以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实施贷款贴息。 (三)贷款额度和用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5%),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二、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确定。各镇街结合规模种粮补贴资金发放对象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种粮主体名单(详见附件1);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镇街提供的粮食生产主体名单进行汇总;合作银行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二)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的粮食生产主体根据需要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向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三)贷款管理。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结算期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贴息资金次年拨付。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于当年3月15日前将《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详见附件3),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审核。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由合作银行与省农担公司按约定的方式,共同做好贷(保)后跟踪管理。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粮食生产主体,其今后一段时期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三、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发放和管理 (一)贴息资金拨付。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预算安排,根据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当年资金需求安排预算,同时做好上级转移支付结算。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合作银行在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贷款贴息工作总结及贴息资金使用支出情况报省相关部门。 (二)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三)贴息资金支付。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四)资金监管。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管理 (一)健全会商制度。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合作银行建立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会商制度,做好贴息贷款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细则的研究制订、贴息对象的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等。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并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合作银行等做好贴息资金的落实和及时发放;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指导规模化种粮主体发展生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和监督,每年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及合作银行提供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区发改局协助做好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合作银行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费用收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等工作。省农担公司要加强对规模化种粮主体融资需求等情况的统计分析,不断拓展粮农贷业务。 (三)强化部门服务。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凝心聚力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政策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要充分利用农民信箱、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渠道,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并通过培训讲解、实地走访、发放“明白卡”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贴息惠农政策告知给规模化种粮主体。合作银行要着力做好贷款贴息的产品设计,编印宣传手册,对贷款贴息的享受对象、优惠措施和操作流程等进行介绍推广,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理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降低融资成本,切实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附件:1.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2.县(市、区)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汇总表(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 3.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附件1 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基本信息 | 借款人名称 |
| 证件号码 |
| 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主体类别 | □种粮大户 □家庭农场 □专业合作社 □其他 | 合作社负责人姓名 |
| 负责人电话 |
| 生产经营情况 | 上年合计种粮面积(亩) | 合计 亩,其中:水稻 亩,小麦 亩,玉米 亩,其他 亩。 | 上年种粮收入(万元) |
| 上年种粮利润(万元) |
| 今年计划种粮面积(亩) |
| 有否参加粮食保险 |
| 从事规模种粮年限 |
| 合作社社员数量 |
| 现有资产(万元) |
| 拥有使用权的耕地面积(亩) |
| 贷款申请 情况 | 资金主要用途 |
| 申请贷款额度(万元) |
| 申请期限 |
| 申请贷款类别(可多选) | □信用贷款 □政策性担保贷款(粮农贷) □抵(质)押贷款 □其他担保贷款 | 资金使用环节(可多选) | □生产环节 □加工环节 □社会化服务 □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实施 □其他 | 自筹资金(万元) |
| 本人承诺所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无误,若有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由借款申请人填写交办理银行。
附件2 县(市、区)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汇总表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种粮主体单位名称 | 户主(或合作社理事长、法人代表)姓名 | 证件号码 | 所在县、乡镇、村组 | 联系电话 | 经营耕地规模(亩) | 粮食总面积(亩) | 粮食总产量(公斤) | 其中 | 备注 | 水稻面积(亩) | 水稻产量(公斤) | 小麦面积(亩) | 小麦产量(公斤) | 玉米面积(亩) | 玉米产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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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粮食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薯类、杂粮杂豆等,或薯类鲜产按5:1折算成原粮; 2.“种粮主体单位名称”一栏,填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业企业; 3.“证件号码”一栏,种粮大户填写身份证号码;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填写营业执照编号。
附件3 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报送单位(盖章):(合作银行) 审核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贷款主体名称 | 生产主体贷款情况 | 应补贴息资金计算结果 | 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结果 | 贷款时间 | 贷款 数额 | 年利率 | 贴息起止时间 | 贴息贷款数额 | 应补贴息资金 | 起始日 | 到期日 | 起补日 | 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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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瓯海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草案.doc
《瓯海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草案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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