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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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旅游兴县、产业强县”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泰顺实际,修订《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1月30日(因时间紧急,故征集时间缩短到28天)下午下班前反馈至泰顺县科学技术局。联系人:林芳,联系电话:0577-67589037,电子邮箱:taiskjj@126.com。



泰顺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3日


草案全文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旅游兴县、产业强县”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泰顺实际,修订如下政策意见。


草案原文: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v1.docx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不予奖补。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泰顺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与监管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

3.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

4.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当年度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项目认定晋升高等次奖项除外)。

5.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县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原《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发〔2022〕8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旅游兴县、产业强县”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助推泰顺县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6县样板,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温州市科技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科发〔2020〕53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泰政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起草说明如下:

二、起草过程

随着近年来科技创新工作的不断推出,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级创新联合体等,结合我县科技部分在资金兑现、工作落实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出台后,县科技局立即落实科技规划着手科技政策的制订,结合我县科技工作实际,修订《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初稿。经过局里多轮讨论修改,于2023年10月20日县府组织召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专题会,征求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等部门意见,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形成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文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加大对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上年度自行申报并允许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70万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8%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2.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对上年度申报全社会研发费用在200万元以上的特级、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企业,按全社会研发费用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大企业主体培育力度

3.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规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规下工业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小升规”的,在“小升规”扶持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4.鼓励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奖励。

5.加快科技型企业提质增量。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6.支持新产品开发。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试制试产技术开发并通过省级鉴定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加大科创平台支撑力度

7.建设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我县设立研究院、创新中心等高能级科创平台,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一定的运营经费、项目经费等资金扶持。

8.省级创新联合体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补助,并推荐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9.支持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的创建。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对评审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温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上级无经费补助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大孵化集群建设

10.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新认定(备案)奖励。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运营单位80万元、40万元、20万元。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考评奖励。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获得省级年度绩效考评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15万元奖励;每年获得市级年度绩效考评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已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年获得省级年度绩效考评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10万元奖励;每年获得市级年度绩效考评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培育科技企业奖励。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被认定(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认定(备案)1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1万元、0.2万元。

13.招引专业运营机构补助。招引专业运营机构,给予一定运行经费补助,另行制定办法。

14.支持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驻年度绩效考评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市级以上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实行不超过24个月租金补贴,每平方补贴10元/月,低于10元/月按实际计算,已享受本级财政补贴的部分扣除,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2万元。E类以上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团队进驻,每平方补贴20元/月,低于20元/月按实际计算,已享受本级财政补贴的部分扣除,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5万元。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科技局另行制定。

15.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企业参加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3万元奖励。

五、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16.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50万、100万元、30 万元、10万元的奖励。已认定的每年通过省级、市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奖励5万元,评价合格奖励1万元。

17.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按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的金额10%、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

18.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六、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18.支持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对列入市级以上实施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实施完成的项目经验收后给予10万元奖励。

19.技术转移转化奖励。通过技术交易并在泰顺实现产业化、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在4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20.支持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对获国家科技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

21.科技计划项目补助。支持申报实施县级科研项目,每年择优遴选一批项目予以立项支持,给予重大科研创新攻关项目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补助;一般项目20万元以下的补助。

22.支持科技项目攻关。对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国家、省财政补助金额25%奖励,国家级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不予奖补。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泰顺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与监管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

3.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

4.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当年度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项目认定晋升高等次奖项除外)。

5.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县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原《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发〔2022〕8号)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 泰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1-03 截止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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