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2023年度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优化乐清市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为进一步优化乐清市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让新市民更好的融入乐清城市生活。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乐政办发〔202240号)文件精神,起草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现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乐清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28日。

联系方式: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0577-61887205。

联系人:陈永耀

附件:《关于做好2023年度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2023年8月17日    

关于做好2023年度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新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乐政办发〔2022〕19号)、《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乐政办发〔2022〕40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度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申请原则

(一)新市民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实行自愿申请、联合审核、公开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二)新市民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实行集中受理、定额定量管理,根据申请人的积分排名情况配给,积分相同的,以申请时间在先者优先。

(三)每位申请人家庭三年内只享受一次住房租赁补贴,每次不超过一年。

(四)2023年度新市民租赁住房补贴开放申请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7日,名额50位。每位补贴金额为300元/月,以年度集中受理积分租赁住房补贴的起始月为补贴资金开始计算月(含),每 6 个月发放一次租赁住房补贴,首期补贴发放时间为2024年4月,二期补贴发放时间为2024年10月。

二、申请对象

(一)申请人在乐清市持有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二)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且申请人在申请日前一个月已在本市居住登记满5年以上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

(三)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乐清市无房产(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和厂房等)且租赁房屋须在乐清市范围

(四)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乐清市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三、申请方式

(一)积分申请人下载“浙里办”APP,搜索 “浙里新市民” (乐清市)板块,点击进入“我的积分”栏上传积分相关证明材料。

(二)积分申请人完成积分申请后,通过积分应用专区内的“住房租赁补贴”模块提交材料,完成应用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乐清市新市民积分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4、房屋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也可前往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新居民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并由窗口工作人员协助完成材料上传。

三、受理及审核程序

(一)各乡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窗口进行初步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提供的积分材料分类推送给市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市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积分申请受理、积分审核、积分情况汇总和积分公示。

市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乐清市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乐清市域范围内拥有不动产情况。

其他积分审核部门按照《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开展审核。

(三)各审核单位在申请截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积分审核,市新居民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审核积分排名选出租赁住房拟补贴对象,在“乐清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通过公示后,将登记为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对象。

申请人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市新居民服务中心申请核查,市新居民服务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完成核查工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四)最终核准登记对象少于计划名额时,按核准名额发放积分租赁住房补贴

四、补贴发放

(一)申请人登记为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对象,并与新居民服务中心签订《乐清市新市民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后,新居民服务中心将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内。

(二)新市民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实行动态管理。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对象在享受积分租赁住房补贴期间离开本市工作、居住或出现其他不再符合积分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情况时,应主动告知市新居民服务中心并办理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停发手续,自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三)市新居民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在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前对享受积分租赁住房补贴人员的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停发补贴。

五、其他

(一)市新居民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享受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租赁补贴协议、变更记录等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予以建档。

(二)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或者伪造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租赁补贴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已经享受的,退还已获得的租赁补贴,同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积分租赁住房补贴受理、审核、补贴发放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申请人已享受的租赁补贴,视情追回。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把关,及时办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积分申请对象的材料核查工作。申请、受理和核查等工作要严格按照申请程序和规定的时间完成。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帮助新市民了解政策、运用政策。要扩大积分制管理政策宣传的范围,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参加积分申请活动。

 

附件:乐清市新市民积分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17日

 


附件:

乐清市新市民积分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址



工作单位


 

 

父母

配偶

子女

情况

 

姓名

与本人关系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本人及父母、配

偶、子女在乐清

有无产权房屋

 


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在乐清有无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个人

承诺

 

本人承诺已阅读《乐清市新市民量化积分住房租赁实施办法》的内容,充分理解《办法》的相关规定,承诺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和情况都真实可靠,否则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责任。本人授权并配合相关单位(机构)对我及父母、配偶、子女的住房等情况及其他需要查询的信息进行定期复核。

 

 

 

 

申请(授权)人签名:

承诺日期:

市新居民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经量化积分管理平台核定,该申请人积分为          分。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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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18 截止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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