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乐清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乐清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期限内将意见反馈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23年3月28号

联系人:郑典福

联系电话:0577-62562607


乐清市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统一采购疫苗,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以“公司+农户”模式运行的大型养殖集团(公司)纳入规模养殖场范围。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

(二)实施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实施病种实行动态调整(附件1)。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政采云“兽医馆”采购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

2.散养户。鼓励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服务,养殖场户自行免疫,乡镇(街道)防疫员提供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

(五)补助金额。

1.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省级推荐补助标准(附件2),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3.补助金额。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乡镇(街道)散养户统一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实施免疫,免疫服务费按照《乐清市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乐农〔2017〕58号和参照《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文件规定,财政给予补助。

三、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2.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其中非个体工商户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应配备2名以上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人员;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4.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5.符合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1.规模养殖场的确定。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

2.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附件3),经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第三方主体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1.补助资金的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每半年度进行结算(分上年度12月及1-6月、7-11月两个周期),当年12月补助经费归并到次年上半年度结算。实施主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申报免疫计划及申请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的审核。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各乡镇、街道对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等数据,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

3.补助资金的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补助数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三)总结评估。

各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五、实施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必须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免疫效果评价显示免疫水平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免疫评价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畜禽出栏,养殖场户应依法申报检疫。

六、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实施主体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飞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拒绝或不配合动物疫病监测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市辖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户在市外饲养的动物所需强制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结合防控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工作。

(二)分工负责、严格履职。市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继续实施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对未开展“先打后补”场户及散户落实集中免疫等措施,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

(三)强化意识、落实责任。养殖场户是防疫主体,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强化防控意识,提升生物安全水平。认真做好强制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开展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免疫监测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额度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省级推荐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3.乐清市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4.乐清市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样式)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疫苗品种

口蹄疫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瘟

猪瘟活疫苗

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附件2:

省级推荐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疫苗名称

省级中标参考价格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0.72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1.44元/毫升

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0.72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1.00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2.00元/毫升

牛羊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1.80元/头份

猪瘟活疫苗

0.36元/头份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0.30元/毫升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0.40元/毫升


附件3:

乐清市第三方服务主体“先打后补”申请表

申请日期:  

第三方服务主体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地    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




三方服务条件

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是

□否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是

□否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是

□否

服务区域存栏畜禽数


配备免疫人员数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乐清市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区兽医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或仅限供服务场户(养殖场户在乐清市辖区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省、温州市和我市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四、按照国家、省、温州市和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农财两厅及我市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飞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乐清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docx


发布日期:2023-03-17 截止日期: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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