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拟对《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21〕60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在网上公布,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实施意见有意见和建议均可来电反映,也可通过留言提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洲洋路2号瓯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9办公室 联系人:金萌芽; 联系电话:0577-86717599;联系科室:登记注册分局(政务服务分局) 一、附件1序号2的第二列“娱乐场所、棋牌室、网吧、电影院、住宿服务机构、商场超市、餐饮业等人员密集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棋牌室、网吧、电影院、住宿服务机构、商场超市、餐饮业、课外托管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附件1序号2的第三列“提交租赁协议、符合功能的房产证明或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所使用联系单。”修改为“提交:1.租赁协议;2.符合功能的产权证明或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所使用联系单。其中50平方及以下小餐饮,产权为住宅性质(不含单体大厦及小区)的,提交:1.产权证;2.租赁协议;3.四邻同意的利害关系人证明。” 三、删除附件1原序号8的内容。 8 | 利用住宅从事培训机构、课外托管机构 | 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利害关系人(或业主委员会)同意证明或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所使用联系单。 |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附件.《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稿)》.docx 关于修改《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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