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稳步提升困难群众收入水平,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深化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77号)的相关规定,市民政局代拟了《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11号工人大厦510办公室,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422862854@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 联系人:周宇倩 联系电话:82477397
金华市民政局 2021年2月24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加大兜底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深化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2021年7月1日起,我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全体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挂钩的机制。按照适度提标、逐步一体的原则,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体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测算,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标准,报请市政府同意并公布。各县(市、区)按照两档标准执行,其中义乌市按确定标准的100%执行;其他县(市、区)按确定标准的95%取整数执行。 今后每年第二季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拟定全市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并报市政府出台,自公布之日次月实施。 二、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调整 2021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全体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6.8%进行确定为950元/月。义乌市城乡低保标准按950元/月执行;市区、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城乡低保标准按确定标准的95%执行,统一调整为900元/月。 三、资金渠道和施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1年 月 日 附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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