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2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支农资金管理规程》(浙农技发〔2019〕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龙游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龙游县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 建议或修改意见,请于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等书面方式及时反馈。 公告时间:2025年7月28日—8月29日 联系人:龙游县农业农村局项目中心 联系电话:0570-7110938 18042261477 联系地址:龙游县岑山路138号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8日 龙游县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农村项目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结合龙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项目范围指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设立,归口县农业农村局管理,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有单独项目管理办法的除外)。 第三条 农业农村项目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申报、储备入库、立项审批、实施监管与指导、资金使用与拨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农业项目按照“谁分配、谁监管,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线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责任制。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实施主体实行分工负责。 局相关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负责对口事权范围内相关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依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确定的财政支农资金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抓好有关竞争性项目申报、切块资金的分配、建设项目遴选、项目实施指导(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变更或调整)、竣工验收、资金拨付,并做好后续的项目运行指导。 局项目中心负责全局项目管理工作,统筹开展、并指导督促项目责任科室做好支农资金的实施指导、检查督查和监督管理,并对项目执行进度、实施进展、目标任务落实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督导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项目的储备初审、立项审核、实施监管、参与验收;负责过程监督,检查审计等反映问题的具体整改落实。 项目实施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大户、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是项目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对项目申报材料、台账资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和具体项目的质量、安全及维护运行负责。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管理 第五条 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围绕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支持重点和实施范围,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储备一批项目,并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农村发展重点变化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渔)民、农创客(新农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条 项目储备申报流程: 1.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项目储备申报工作。项目申报主体将实施方案简表、主体基本情况表报所在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对申请储备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在申报材料上签章后,报至农业农村局进行复审。 3.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储备申请后,负责对申请储备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作出审核结论,审定后纳入储备库。 第八条 项目立项所需材料: 1.项目申报文本(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简表,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及相关附件。 2.项目申报承诺书(包括建设内容、实施期限、投资自筹等)。 3.如涉及用地、环评、林地等前置审批条件的,需提供相关审批通过依据。 4.项目建设现状图等影像资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流程: 1.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和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等,结合我县实际,细化项目清单。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由县农业农村局对口业务科室,根据强村富民、推动特色农业发展、引入社会资本等项目绩效,开展立项评审论证,择优选择项目提出拟立项名单(含财政资金分配计划)。储备库中没有同类项目的可以从临时申报项目中择优选择立项。 2.对拟立项名单交由局项目中心汇总初审,初审后交由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对年度项目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对口业务科室指导实施主体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按计划开展建设。 第十条 对有特色优势、成效突出的或指令性、临时性的库外新增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对需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按照项目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部分项目要素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交项目变更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有需要的报送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实施主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对项目计划内容落实、建设进度、技术方案、资金使用、资料归档等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因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1年内未按计划启动项目实施的,原则撤销或调整该项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但需在财政资金收回期限之前完成项目建设验收和资料上报。项目实施主体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要素的,验收时不予认可。对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上级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期限不再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各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票据合法合规,数据真实可靠;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都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按进度拨款、先建后补等拨付方式。项目投资额以中介审计或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在完成计划建设内容的前提下项目审计(核)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额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比例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审批制度。根据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经县农业农村局签署审定意见后,送财政局审批拨款。 由农业农村局本级、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政机构实施的项目,按前款规定办理财政拨款手续,并经审核后,相关资金直接拨入实施单位,资金支出按照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审计机制。项目验收时,业主单位应按相应管理规定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对管理规定明确奖补资金拨付需按项目投资额拨付,不足部分等比例核减的,相关审计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 严禁挤占、移用、挪用、截留、变相套取农业农村财政项目资金。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扣减部分财政补助资金、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措施,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对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设主体取消下年度的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农业农村专项资金项目须进行验收。项目实施主体要对照计划文件逐项自查,在项目完成后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并附相关验收台账资料,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组成,由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线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科室负责人、业务科室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产业发展科(项目建设管理科)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执行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绩效情况;项目实施管理、台账资料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流程: 1.项目单位完工后,做好自查工作,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 2.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组对提交的项目进行核实验收,听取项目单位的情况汇报,对照实施计划或方案,逐项实地进行检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 3.验收组结合相关财务凭证、审计(审价)报告,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并给出相应的验收结论。 验收意见由验收组集体讨论形成,验收组组长对验收结果负责并有最终解释权。 上级有明确规定或重大农业农村项目,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检查验收。省市农业重大项目按要求需由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的,应邀请相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参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该将相应台账资料整理归档,包括: 1.项目验收意见。 2.项目验收申请、实施总结(部分工程类项目需提供平面示意图)。 3.项目申报文本或实施方案简表、立项文件(存在变更的项目,须将变更后的文件等资料一同附上)。 4.竣工自验报告、验收承诺书。 5.财务资料:会计凭证、相关票据、银行支付凭证、施工合同、采购合同(部分需提供货物清单);通过招标的项目需提供整套相应资料。 6.审计、审价报告。 7.项目实施的前中后对比图片等资料。 8.其他需要归档的台账资料。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认定不予通过验收。 1.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重复补助、套取项目资金的。 2.存在占用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 3.项目单位未按程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主体,涉及金额大、造成影响严重的。 4.不能按要求提供验收台账资料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各类项目具体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次农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实际绩效未完成预期绩效的项目单位,下年度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主要针对项目建设的内容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推广效应、获得效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该项目单位再次申请入库、立项的重要评审因素。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档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制度。项目建设档案包括项目计划和资金文件、申报文本及附件、中期检查、实施总结、审计(核)结果、绩效评价报告及有关项目涉及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图片和影像资料等。项目实施主体、农业农村局各保存一套以上项目档案资料,并落实专人负责,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 示和规范化管理。自觉接受人大、纪检、审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和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项目管理办法另有特别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龙游县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简表.docx
附件2:龙游县年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docx
附件3:龙游县农业农村局竞争性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流程表.docx
关于《龙游县农业农村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浙江省先后出台《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支农资金管理规程》等文件,对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制定县级配套管理办法,是细化落实省级规定、确保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畅通的必然要求。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项目源头管理松散。项目储备不足、质量不高,临时拼凑项目多,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规划。二是过程监管较为薄弱。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变更等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和及时纠偏机制。三是资金使用风险突出:挤占、挪用、套取资金风险依然存在,部分项目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票据、支付不合规。四是绩效导向尚未夯实:项目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评价结果运用不足,未能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办法》构建了以“全过程管理、全链条监督、全方位绩效”为核心的管理框架,主要制度与措施包括: 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储备方向(政策导向、绩效目标、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申报流程(主体报乡镇初审→县局复审入库)。要求围绕发展重点有计划储备、动态调整,解决项目源头质量问题。 规范项目立项审批流程。规定立项必备材料清单(申报文本、承诺书、审批依据等)。确立立项流程:业务科室依据资金额度/重点从储备库择优→项目中心汇总初审→班子会议审定→公示→完善方案。允许对特色突出或指令性项目简化程序。 严格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要求实施主体专款专用、规范财务管理、票据真实、转账支付。规定按进度拨款、先建后补等拨付方式,明确投资额核定及补助比例核算规则。实行资金拨付审批制(县局审→财政局批)。建立第三方审计机制(验收时提交报告/县局委托审计)。严惩违规行为(整改、停拨、追回、取消资格等),筑牢资金安全防线。 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机制。按项目要求开展绩效评价,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价内容涵盖建设完成度、资金使用、推广效应、效益产出、目标达成等。强化结果运用,评价结果直接挂钩下年度资金安排和项目入库、立项评审,压实主体责任。 四、起草过程 学习调研阶段:深入学习《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支农资金管理规程》等上级文件,研究借鉴省内外市县先进管理经验。 问题梳理与框架拟定:全面梳理我县农业农村项目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和基层诉求,明确《办法》需解决的核心问题和管理要点,形成草案框架。 内部研讨:由县农业农村局项目中心牵头起草初稿,征求各业务线及局领导意见,对职责划分、管理流程、关键环节控制措施等进行反复推敲和完善。 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吸收内部意见、确保与上级政策精神一致且符合本县管理需求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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