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体系,进一步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丰富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能,引领文化消费,更好地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多元文化需求,现将《乐清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体系,进一步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丰富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能,引领文化消费,更好地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多元文化需求,结合乐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运营”)指通过合作共建等方式,将公共文化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并提供文化服务,实现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的专业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各种各级公共文化设施,涵盖市级、乡镇级、社区级公共文化设施,主要类型包括:
1.市图书馆、市文化馆、市博物馆、市非遗馆、公共书苑(城市书房)等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2.镇街综合文化站、图书馆分馆、文化驿站、百姓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
3.各部门、各镇街新建、改建或腾退的可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空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其他新建、改建或腾退的可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空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力量运营委托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主体”)包括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合作运营公共文化设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力量运营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
1.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且具备提供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企业;
2.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3.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公民。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市民充分享受到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适度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公共文化活力,满足市民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
(二)公开、公平、公正。社会力量运营全过程各方面工作推进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合作委托、绩效评价、扶持等工作。
(三)提升效能,打造品牌。突出区域特点,全面提升公共文化的服务效能,注重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同时鼓励承接主体在资源配置力、改革推动力、服务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和贡献,打造自有文化品牌。
(四)培育扶持,创新示范。立足乐清市公共文化发展现状,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加强对承接主体的培育和扶持,重视总结社会力量运营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乐清中心城区公共书苑的先试先行作用,有序推进,形成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和品质的合力,发挥创新示范作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主体应当做好社会力量运营全过程各环节相关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成效负责。
第八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全市社会力量运营工作的总体统筹管理。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标准;
(二)扶持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
(三)统筹全市公共文化服务评价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力量运营满意度评价工作;
(四)对在市级公共文化设施中开展的延伸类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定价等进行管理。
第九条 委托主体负责社会力量运营工作的具体实施,强化督导管理。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社会力量运营的组织实施;
(二)运营设施的基本保障;
(三)公共文化设施日常开放及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四)对承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
(五)运营服务项目意识形态责任制的审核把关;
(六)对承接主体在公共文化设施中开展的延伸类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定价进行审核,并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七)引导服务范围内的业余文艺团队等,配合承接主体开展服务;
(八)协调对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级文化机构在公共文化设施中的业务对接及服务落实;
(九)其他公共文化服务相关事宜。
第十条 承接主体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具体运营及服务供给。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必要配置;
(二)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开放及安全运行;
(三)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
(四)在公共文化设施运营中开展的延伸类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定价向委托主体申报;
(五)公共文化服务意识形态安全保障;
(六)自有文化品牌培育和打造;
(七)延伸类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探索;
(八)配合与公共文化设施相关的信息报送、调研参观、督导考核等工作;
(九)委托主体协调安排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相关事宜。
第四章 承接主体遴选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力量运营的承接主体,应符合乐清市社会力量运营承接主体资质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委托主体需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社会力量运营项目的名称、范围、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评价标准等内容。
可根据所在地居民需求、公共文化设施运用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延伸类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低于市场价格。收费项目所得应用于弥补社会力量运营的投入资金、人力成本等缺口,保障其可持续运营发展,优化提升服务内容和质量。
第十三条 参照《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乐政发〔2022〕57号),委托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的期限,一般应控制在5年以内(含5年)。
第五章 服务规范及要求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不得将承接的社会力量运营项目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在场馆运营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标准及服务规范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重视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效能提升和自有文化品牌建设,积极进行宣传推广,吸引在地居民到馆参加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及活动,发掘并培育区域文化品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在满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上,允许承接主体利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通过市场化手段,以收费形式开展个性化、特色化文化服务,助力文化消费增长。收费类服务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并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局备案审核。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设施绩效评价机制。按照“谁委托、谁考核”的原则,由委托主体开展针对上一年度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力量运营的绩效评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满意度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和满意度评价结果的综合评分作为承接主体的年度考核结果,承接主体年度考核不及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良好(不含)以下,或满意度低的,委托主体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建立社会力量运营禁入名单。在社会力量运营过程中,不得利用文化设施提供淫秽、迷信、赌毒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存在弄虚作假、冒领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禁入名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且3年内禁止其参与我市同类型项目。
第七章 扶持引导与培育
第二十条 对于在年度考核得分优异的承接主体予以扶持,对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文化类社会组织进行引导扶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公共文化社会服务主体。
第二十一条 鼓励委托主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深入推进和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运营,建设高水平的特色服务项目和设施空间、推动培育优质高效的运营承接主体,推进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7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技术文件
2、乐清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考
核评价工作方案
3、乐清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引
扶持办法(暂行)
4、部门意见反馈表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0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