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实施细则》意见的反馈情况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意见,2024年10月28日至 2024 年 11月6日,鹿城区城乡改造和编研中心通过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就《鹿城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实施细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条意见和建议。其中未予采纳2条,另2条为问题类建议给予采纳。未予采纳反馈情况如下:
一、对于“《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实施房票的意见》(温政办〔2024〕44号)规定:房票价值包括权益金额和本意见中的房票奖励。权益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权益的量化(可含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各项奖励和补助)。现该征求意见规定:房票初始权益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量化,即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确定。该征求意见仅规定了货币补偿量化一种方式,排除了“产权调换权益的量化”的方式,与上位的市政府规定相悖,是违法的,应予以修改并与市政府规定保持统一。”的意见建议。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实施房票的意见》(温政办〔2024〕44号)第二条规定,权益金额的量化及相关奖励,具体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自行确定。结合市征收部门前期的反馈意见,即建议采用一种量化方式更显公平,也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因此本次细则的制订并不违反上位法,故不予采纳。
二、对于“原细则:住宅征收权益金额可由被征收人选择根据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后的金额确定。新细则:房票初始权益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量化,即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确定。新细则规定房票权益金额不能按产权调换方式量化后的金额确定?这是否降低了补偿标准?个人认为不妥。”的意见建议。
涉及我区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依旧可选择法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票仅为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买房屋的结算凭证。同时,因辖区不同,货币补偿方式量化的权益金额并非一定低于产权调换方式量化的权益金额。综上,并不存在降低相关补偿标准问题,鉴于采用同种量化方式更显公平性,故不予采纳。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鹿城区城乡改造和编研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鹿城区城乡改造和编研中心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