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文件草案
菜园镇纳管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菜园镇纳管船舶管理,消除和杜绝纳管船船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嵊泗县类游艇管理的指导意见》(嵊渔安委办(2022)34号)《关于印发嵊泗县小型船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我镇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镇纳管船船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纳管船的核准、运行、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纳管船,是指在本镇辖区内登记的生计渔船、养殖辅助船及类游艇。同时,三类纳管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计船舶所有人必须具有本镇户籍或持有本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年龄不超过70周岁,非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不得新建、更新、买卖生计船舶;养殖辅助船所有人(公司)必须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的养殖渔民,或注册地在本县的养殖公司;类游艇证书登记人和实际经营人必须一致且为菜园户籍或菜园常住人口。
(二)生计船舶总长不得超过12米且主机功率小于44.1 千瓦,材质仅限于木质、玻璃钢、滚塑、木(龙骨钢质)泡等4种类型;新建的养殖辅助船总长不得超过15米且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运输船须船长不得大于17米,材质均仅限木泡,必须配备通讯、救生、定位终端等设备,运输船须安装有浮力报警的定位设备,且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类游艇总长和主机功率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
(三)纳管船舶须经所属乡(镇)与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适航审定小组认定,具备适航条件。
第三条 纳管船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县、乡(镇)、村三级船舶管理体系。
镇渔农办依法对纳管渔船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划定生产海域、对纳管渔船进行总量控制;审批纳管渔船的更新、登记、注销等工作。
镇派出所、镇司法所、镇综合安全管理中心、县海洋行政执法中队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纳管渔船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四条 全镇的纳管船舶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注销后方可新增,生计船舶只允许一户一船,养殖辅助船原则上控制一户一船,养殖海域面积超过20亩的允许申请拥有2艘养殖辅助船,类游艇只允许一户一船。申请人不得同时拥有生计渔船、类游艇或养殖船两种及以上类型船只。小型船舶纳规、新增、更新、注销必须经村社及基层渔管组织审核,报乡镇渔业部门备案登记。
纳管渔船实行统一颜色标识、统一序列标号,船名号由镇渔农办统一编制。生计渔船命名规则为“嵊菜小临XXXX”,养殖辅助渔船命名规则为“嵊渔养3XXXX”,类游艇命名规则为“深海00XX”。
第五条 现有纳管船舶或新增纳管船舶必须由所有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所在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审核,并报乡镇渔业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纳规。
申请纳规生计船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渔船纳规申请表;
(三)申请人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
(四)船舶、人员相关保险证明或相应承诺书。
(五)村社出具的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身份证明。
申请新建养殖辅助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籍情况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养殖公司名义申请的,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船舶新建申请表;
(三)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纳规类游艇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船检证书或海事部门出具的勘验证明;
(二)村社出具的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身份证明;
(三)户籍情况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持有有效的高速游艇驾驶证及机驾长证书;
第六条 纳管船舶更新必须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其中船舶更新按照“淘汰一艘、更新一艘”的原则进行更新,船舶所有人填写对应船舶更新申请表,报所在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审核,并报乡镇渔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若未经备案擅自更新,或更新船舶与备案登记的规格不相符,将视作“三无”船舶予以强制拆解。报批前须由乡镇渔管部门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负责监管,先完成原小型船舶拆解(须标注拆解标志,并提供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然后方可动工新建,拆解、建造须在统一指定地点。拆解过程中,船舶所有人要自行处理拆解后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第七条 生计船舶所有人不再从事生产作业的,可自行向乡镇渔管部门办理生计渔船注销申请。
第八条 符合纳管条件的类游艇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纳管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经营单位核准,经营单位核准同意后分配船名号。由管理公司统一制作并发放类游艇登记证。类游艇经营单位应将纳管名册抄送县海洋与渔业局、嵊泗海事处备案。未经纳管的类游艇不得从事海钓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纳管船舶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必须明确职责,规范行为,齐抓共管,责任到人。
乡镇渔管部门、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要建立船舶海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海上遇险救助机制。乡镇点验中心做好纳管船舶动态点验工作:村社及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要与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做好一船一档等基础性工作;纳管船舶所有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船舶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船舶船长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不得在恶劣天气航行,不得在夜间出海生产,作业中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必须编组生产,必须配齐救生衣、北斗示位仪、灭火器等安全救生消防设备,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生计渔船活动区域仅限于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村周边,离岸不超过3海里;养殖辅助船须按照核准区域开展养殖生产(核准区域为养殖租赁海域至就近的日常避风港口),离开核准区域须落实转港报备、编组制度;类游艇需按照船舶所属等级来进行海钓,离岸不得超过类游艇登记书上规定的距离。对于超区域的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养殖管理船用于管理时的核载人数不得超过2人,用于收割、挂苗时核载人数不得超过4人,养殖运输船销转港途中不得超过2人,船主必须为本乡镇养殖户或经营户;船上必须配备一名驾驶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必须持有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类职务船员证书;年龄在65-70周岁的,须持有乡镇组织的驾驶技能类培训合格证书;船上人员都应有一人一证);生计渔船进行单船作业时,人员不得超过2人(驾驶人应为生计渔船所有者且具有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类职务船员证书或乡镇组织的驾驶类技能类培训合格证书,船上其余人员应当有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普通船员证书);类游艇载员人数根据船艇长度确定,船长大于等于8米且小于9米为4人,大于等于9米且小于10米为5人,大于等于10米为6人(类游艇驾驶人员应取得海事部门核发的、适配船型的《高速 (游)艇驾驶证》,并同时取得渔业部门核发的机驾长证书,其他船员须持有渔业部门核发的普通船员证书)。
第十三条 纳管船活动时间应在允许活动时间范围内:养殖管理船活动时间在每日4时-20时,养殖运输船活动时间在每日8时-17时;生计渔船和类游艇作业时间为5月1日-10月31日:5点-18点,11月1日-次年4月30日:6点-17点。所有纳管船舶需按规定时间进出港,实行进出港报备制度,报告出港时间、地点、人数情况,进港回港需要自行向镇点验中心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养殖管理船用于管理时原则上风力不得大于8级,运输船航行时原则上风力不得大于7级,能见度不得低于1000米;生计渔船航行时最大风力不得超过5-6级阵风7级,最大海浪不得超过3级;类游艇沿海风力预报超过蒲氏8级时停止运营。
第十五条 根据养殖辅助船功能分为养殖辅助管理船和养殖辅助贻贝成品运输船(以下简称:管理船和运输船)。管理船用于养殖桁地管理及收割。运输船用于县内养殖岛屿间成品贻贝的装运。按船宽限定装载量(包括苗绳重量):1、船宽2.8米,限载100包;2、船宽2.9米,限载120包;3、船宽3.0米,限载140包;4、船宽3.1米,限载150包;5、船宽3.2米,限载170包;6、船宽3.3米以上,限载190包。
第十六条 乡镇点验中心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机制,实施船舶动态监控,核查并记录养纳管船舶进出港报备制度,监管通讯、导航、救生设备是否配齐、有效,船员是否持证,超核载人数、超时间、超区域作业是否存在。落实每日两次动态点验制度,开展点验、干预,核实处理各类预警,落实应急救援联动。对于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船舶予以处理、取缔。
第十七条 各村、基层管理组织承担乡镇纳管船舶管理协管责任,应履行下列职责:负责乡镇纳管船目常运营检督检查,组织港口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各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船东、船员应急演练和两次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并更新“一船一档”及各类台账。摸排本村纳管船舶数量,实时掌握并记录纳管船舶动态和人员底数、船员身份信息、持证情况。一船一档包括:船舶照片、船舶基本资料登记表、船员花名册、船员身份证、职务船员证书、船员劳动合同、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检查登记表。
第十八条 各村制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纳管船舶作业期间,需落实值班制度,设立应急救援船。纳管船舶超过规定时间未回港的,须落实一小时一联系并上报镇点验中心。
第十九条 纳管船所有人对船只安全负有主体责任,须服从属地乡镇、村日常监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
第四章 惩罚机制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纳管渔船实行停航整改。
(一) 作业时未穿戴救生衣、船舶未配备灭火器等安全救生消防设备;
(二) 未落实进出港报备制度或虚报各类信息(人员姓名、数量);
(三) 未落实渔船编组制度,核载人数超过限定人数或有违章载客行为,装载量超过船舶规定装载量的;
(四) 超航区作业,恶劣天气、非营运时间、跨区域航行作业的;
(五)未持有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类职务船员证书或未持有乡镇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驾驶船只或未持有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普通船员证书从事渔业工作的;
(六)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的,私自拆卸、屏蔽定位设备的;
(七) 停航整改时限为5-10天,按照情节严重判定。
第二十一条 纳管渔船存在下列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缔渔船并注销船号,并依照相关渔业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一)从事捕捞生产、休闲渔业、非法载客或为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等违法违规活动;
(二)恶意屏蔽信号、拆卸定位终端设备;
(三)单船作业人员超过限定人数并屡次不改的,船舶驾驶及作业人员不具有机驾长和普通船员等有效资格证书,船上人员与一船一档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四)船舶私下买卖,租借他人使用的行为或存在挂靠行为或擅自更改、破坏船牌号;
(五)渔船夜航生产,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违规出海的行为;
(六)未经审批擅自更新船舶,更新的船舶与批准的规格不符;
(七)不服从上级管理部门指令的。
(八)违反安全制度造成较大影响险情或发生人亡事故;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纳管的船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渔农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9月23日起施行。 
 

菜园镇纳管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菜园镇纳管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第二部分:起草说明
关于《菜园镇纳管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嵊泗县菜园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精神,结合我镇管理纳管渔船实际需求,菜园镇渔农村渔农业办公室起草了《菜园镇纳管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并书面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形成了今天的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本镇行政区域内纳管船的核准、运行、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纳管船,是指在本镇辖区内登记的生计渔船、养殖辅助船及类游艇。同时,三类纳管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生计船舶所有人必须具有本镇户籍或持有本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养殖辅助船所有人(公司)必须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的养殖渔民,或注册地在本县的养殖公司;类游艇证书登记人和实际经营人必须一致且为菜园户籍或菜园常住人口。 (二)纳规审批条件。全镇的纳管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只允许一户一船,除养殖面积超过20亩的养殖户。纳管船舶申请、更新、流转、退出必须经村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同意。纳管船舶实行统一序列标号,船名号由镇渔办统一编制,生计钓鱼船命名规则为“嵊菜小临XXXX(数字序号)”,养殖服务船命名规则为“嵊渔养3XXXX(数字序号)”,类游艇船命名规则为“深海00XX(数字序号)”。 (三)监督管理。纳管船舶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必须明确职责,规范行为,齐抓共管,责任到人。乡镇点验中心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机制,实施船舶动态监控,核查并记录养纳管船舶进出港报备制度,监管通讯、导航、救生设备是否配齐、有效,船员是否持证,超核载人数、超时间、超区域作业是否存在。落实每日两次动态点验制度,开展点验、干预,核实处理各类预警,落实应急救援联动。对于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船舶予以处理、取缔。各村、基层管理组织承担乡镇纳管船舶管理协管责任,组织港口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各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船东、船员应急演练和两次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并更新“一船一档”及各类台账。摸排本村纳管船舶数量,实时掌握并记录纳管船舶动态和人员底数、船员身份信息、持证情况。 (四)惩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纳管渔船依照不同的违规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
三、制定必要性 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依据合法、合理和有效的办法。 四、因未设置30天日期的特殊情况 因为本乡镇现无管理纳管渔船的管理办法,对纳管渔船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缺乏惩罚机制。 五、提请政府研究事项 提请镇党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海洋经济发展局进行报告。 关于《菜园镇纳管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关于《菜园镇纳管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pdf
第三部分: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嵊泗县类游艇管理的指导意见》(嵊渔安委办(2022)34号)《关于印发嵊泗县小型船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纳管渔船决策依据.docx
纳管渔船决策依据.pdf
第四部分:意见征集时间 由于本乡镇现无管理纳管渔船的管理办法,对纳管渔船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缺乏惩罚机制,亟需制定相关规范文件,因此,本次意见征集时间共计十个工作日,具体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11日。
第五部分:反馈渠道 渠道1:线上反馈。 通过本公告征求意见链接填写征求意见并提交。 渠道2:现场反馈。 反馈者可以到镇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点地址: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130号 受理时间:8:00—11:3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人:石维佳 联系电话:0580-5595717 渠道3:信函、传真反馈。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镇政府办公室提出反馈,信函邮寄至嵊泗县菜园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130号 联系人:石维佳 联系电话:0580-5595717 传真号码:0580-5081262 邮编:2024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