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嵊泗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管理,从严控制我县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提升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我局起草了《嵊泗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

一、通信地址: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奇观路1号101室,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

二、联系人:陆春晓,联系电话:0580-5593572

 

 

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5日


嵊泗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乡规划区内利用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机关团体、城镇住宅用地等二级类用途(土地利用现状GB/T21010-2017),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承重的基础上,保证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临时改变不动产权证确定的二级类房屋用途的行为。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土地管理及审批;县住建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的结构安全、消防和抗震等审查;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保护审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查处;属地乡镇做好拟改变房屋用途项目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

县经信、教育、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卫健、文广旅体、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做好经营行为的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不动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不动产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因城乡产业布局调整、补足区域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需要,不动产所有权人确需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报批,交纳土地收益金。

三、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并抄送县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同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发改、住建、经信、交警、生态环境、卫健、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审查,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额外邀请县文旅、民政、教育、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联审会议初步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申请的,申请资料齐全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民生工程需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一事一议报县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

四、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以整幢作为最小改变单位,其中临时改为商务金融用地的可以标准层作为最小临时改变单位。

符合下列情形的,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只需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1.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

2.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功能相互调整或增加物流功能;

3.其他同一土地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

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并符合交通、市容、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

2.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地块,并满足相应的配套要求;

3.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等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临时改变用途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且不影响城市景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1.属于临时建筑或D级危房的;

2.已作出征收决定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或者土地储备计划范围或近期征收计划的;

3.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内或相邻部位违法建设未依法处置,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4.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

5.属于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6.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社区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7.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8.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或者房屋使用公约、业主公约、管理规约已有约定,申请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约定的;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所有权人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的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如下:

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

2.申请人(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明(建筑物或土地产权与他人共有的,还需权属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及房屋宗地图(1:500);

4.经备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5.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改造、装修的设计图,经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6.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资料;

7.申请变更、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原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附图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

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相邻权和公众利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限为十日。

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年办理,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原有行业审批许可备案等同时作废。

八、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批准的房屋用途不变,不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登记的依据。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用途进行补偿。

九、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到期未恢复原房屋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十、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docx

附件2: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docx

附件3:不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docx

 


 


征集部门: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4-06-25 截止日期:2024-07-24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