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鹿城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反馈情况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意见,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5月12日,鹿城区农业农村局通过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通过书面,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列席会议、咨询协商、实地走访、媒体沟通等形式)就《鹿城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0条意见和建议,其中,采纳0条,未予采纳8条,其他2条意见和建议并非针对本管理办法提出,为问题类信息。
对于“第二条规定“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即具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那为什么第三条规定“上述审批重建范围仅限于藤桥镇、山福镇区域”?鹿城区双屿街道、丰门街道、仰义街道都还有农村村民,为什么不能使用宅基地用于新建住房?”建议,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修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涉及C、D级危旧住宅房屋审批重建的资格仅限于藤桥镇、山福镇区域,故未予采纳。
对于“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查处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既然承认街道办事处属地还有农村村民,例如双屿街道、丰门街道、仰义街道属地还有农村村民,为什么不能使用宅基地用于新建住房?如果街道办事处属地没有农村村民,那和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查处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的不是自相矛盾吗?”建议,因各街道还有剩余宅基地存在,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其存在私自建设违章的进行查处,与新建住房不相矛盾,故未予采纳。
对于“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建房应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承建,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村镇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有专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好认定,那“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如果无法认定那“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就是一句空话!”建议,建筑工匠的具体细则可参照《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故未予采纳。
对于“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是否在查处上存在交叉?”建议,不存在交叉,第二十二条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未有村庄规划地区核发的,而第二十三条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有村庄规划地区核发的,故未予采纳。
对于“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以后登记的新生儿,且父母之一为农业户口并与新生儿在同一户口簿中,该类新生儿户口计入农村建房审批人口指标”。如果父亲户口是鹿城区藤桥镇某村村民,母亲户口是瓯海区某村村民,孩子的户籍登记在母亲名下,那这样情况如何操作?符合第十四条规定吗?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够精确!”建议,原则上申请人户参照户口本为准,故未予采纳。
对于“第十条规定“村民申请住宅新建和拆扩建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申请人须为农业户口”。如何认定“一户”?是户口本为准还是只要是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都可以认定为“一户”即使不在一个户口本里?如果申请人为农业户口,但是配偶和子女部分不是农业户口如何认定?如果申请人为鹿城区该村的农业户口,但是配偶和子女部分是鹿城区其他村的农业户口或者瓯海区等其他区的农业户口,是否也算该文件中的农业户口?”建议,原则上申请人户参照户口本为准。是否为农业户口以公安部门信息为准,故未予采纳。
对于“农房集聚建议写进细则”建议,因农房集聚情况再本办法中第七条第五款中已体现,故未予采纳。
对于“《鹿城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将居民户口排除在外,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先金温铁路征地户,户口转成居民后,没有享受好处,不仅社保缴费要多交,现在连宅基地建房的资格也被排除在外,实在不合理。为了支持金温铁路建设,自己的农田被征用了,户口被转了居民,建房资格也被排除”建议,根据本办法中第十四条:“具体参照《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6〕41号)相关规定执行”,《鹿城区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审定办法(试行)》文件中明确指出“因土地征用户籍转为非农业、现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可参照农业户籍计入人口数”,故未予采纳。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鹿城区农业农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