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践行“有感服务 无感监管”新理念,进一步推动规范公正、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促进路桥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再提升,我局起草了《路桥区市场监管领域“有感服务 无感监管”工作指引暨涉企全周期包容性执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2023年10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发至电子邮箱:1952269726@qq.com;联系人:朱娜,联系电话:0576-82917095。
路桥区市场监管领域 “有感服务 无感监管”工作指引 暨涉企全周期包容性执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践行“有感服务 无感监管”新理念,进一步推动规范公正、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促进路桥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再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路桥区涉企全周期包容性执法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突破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合规服务 第二条 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向企业提供“有感服务”,建立常态化合规辅导机制。 第三条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由各业务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年度合规辅导计划。办公室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 合规辅导服务包括常态化开展“市监合规讲堂”、编制重点领域及特色产业合规指引等形式。 第五条 “市监合规讲堂”原则上每月开讲。先期依托由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台州市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台州市路桥区工商业联合会四单位联合设立的“路桥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心”开展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可联合各涉企监管部门建立综合合规辅导中心,为辖区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合规指导。 第六条 各业务条线应及时总结企业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常见问题、重大风险隐患,执法队应及时梳理涉企高频违法事项,会同法规科开展重点领域合规指引编制工作。合规指引应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监管事项全覆盖。 第三章 监管服务 第七条 牵头推进涉企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推动出台《路桥区“综合查一次”检查实施细则》、《路桥区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步到位”,提供公平、高效、规范的检查服务。 第八条 相关科室应及时编制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行动方案,并对任务创建、对外联络、现场检查、事后审核等各环节严格把关。 第九条 各所应及时认领检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执法人员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查报告单,报告单应涵盖检查事项、检查结果、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相关科室应将检查报告单及时通过路路通亲清在线平台推送给受检企业。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受检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对检查合格、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给予6个月的执法免检期。 第十二条 畅通社情民意反馈渠道,受检企业可通过“浙里办—亲清诉求直通”等形式反映重复检查问题,监察部门应同步跟进,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执法服务 第十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案件调查,除收集有关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的事实外,应对当事人的主观情形、合规状况、认罚情节、立功表现、信用表现、学法表现、公益表现及是否“首违、轻违”等八方面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处罚内容进行综合裁量。 第十四条 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原则上应从其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义务,是否尽到普通市场主体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进行考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单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合规状况包括案发前当事人日常经营的合规性以及案发后合规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合规状况作为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 第十六条 当事人认罚情节是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处罚。 当事人存在认罚情节的,可以对其在法定范围内处以较轻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形。 当事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信用表现需综合考虑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记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共性指标,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食用农产品经营风险信用分级与分类、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等特定行业指标。 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信用表现作为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 第十九条 学法表现是指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学法并参加考试的情况。 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学法表现作为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条 公益表现是指当事人在案发后参加指定公益活动的情形。 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公益表现作为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一条 “首违”是指除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产品质量等领域内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情形之外,当事人自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在市场监管领域被发现第一次实施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符合“首违”表现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轻违”是指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符合“轻违”表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主观情形、合规状况、认罚情节、立功表现、信用表现、学法表现、公益表现及是否“首违、轻违”等认定及自由裁量办法由法规科牵头制定,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办案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对于适用包容性执法相关规定把握不准时,可以申请区涉企包容性执法联合会商组进行会商。 办案机构在向涉案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应同时送达《涉企包容性执法联合会商告知书》。 第五章 信用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信用服务包括审慎进行处罚信息公示和全程引导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信用包容,可以不作为不良信息进行公示: (一)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单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事先告知+到期提醒+全程服务”信用修复机制。 在对涉案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信用提前修复告知书》,告知企业信用提前修复的条件、时限、方式及所需材料。 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应当提醒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修复。 企业自行修复存在困难的,提供信用修复代办服务,实现信用修复一次不用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XXXX起施行。 附件1: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doc
附件2: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或轻违不罚”制度实施办法.docx
附件3: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规评判”制度实施办法.docx
附件4: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功认定”制度实施办法.docx
附件5: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评判”制度实施办法.docx
附件6: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观过错认定”制度实施办法.docx
附件7: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学法轻罚”制度实施办法.docx
附件8: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益抵罚”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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