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学前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关于调整长兴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8月17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长兴县发改局价格管理科。
附件:关于调整长兴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联系人:张进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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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72-6041456
联系地址:长兴县行政中心C座1505室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8日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学前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长兴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于2023年8月8日-8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16日,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对该方案的意见建议。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