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23年8月7日前反馈至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来函请寄: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3号楼东412,联系电话:0580-3032632,联系人:俞女士。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7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就我区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政府非税收入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业性原则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有偿出让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海域、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无形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出租、出售、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款、罚金、没收款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是指国家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特许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资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包括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区财政局向社会公布。 二、区财政局主管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审计、价格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含乡镇、街道)、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四、执收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区财政局执收。 (二)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2.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减免事项及其依据; 3.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4.按照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执收范围和执收标准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政府非税收入实施催缴; 5.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财政结算账户; 6.负责登记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对账; 7.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8.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收单位依法执收,不得阻挠。 (三)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结算账户缴入国库,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四)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执收方式,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当场执收的,不实行商业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代收的执收方式。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追缴财产、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其执收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六)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缴款方式。 对实行收缴分离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对缴入国库的,执收单位按照国库管理规定缴款; 2.对缴入财政专户或者财政结算账户的,实行电子化收缴,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开具的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缴款业务,取得《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作为缴款凭证。 3.执收单位对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情形,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实行集中汇缴,并将汇缴资金足额上缴财政。 (七)政府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专户或者财政结算账户缴入国库的,财政部门应当将满足缴库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收入级次分明细科目足额缴入国库。镇(街道)缴入国库后的非税收入列入当年度财政体制结算范围。 八、资金和票据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二)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的以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执收单位不得在政府非税收入中坐支。 (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四)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告票据使用、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内部管理。 (五)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九、行政事业单位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违反规定隐瞒、滞留、坐支、截留、挪用非税收入;不得以应收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债务;不得以发放奖金福利、承担费用等形式抵顶应上缴的非税收入;对违反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十、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舟普政发〔2013〕54号)同时废止。 关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起草说明(1).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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