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不宜推行评定分离。 原因:1.招标人、投标人相互利益输送、滋生腐败;2.增加招标代理机构负担,定标委员会要收专家费,业主代表也要收专家费,代理公司低价承接项目,还要给两次专家费,雪上加霜。 | 未采纳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关于“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的规定,赋予招标人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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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议不推广评定分离。 理由:评定分离的定标环节完全由业主说了算,严重失去公平性和竞争性。评定分离项目业主权利过大失衡,是不利于国家整体反腐败的安排的,和招投标法的实质精神相违背。 | 未采纳 |
3 | 第五条建议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前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复核,发现错误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纠正。定标委员会须签署廉洁承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及时予以公示。招标人应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定标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 理由:加强对定标委员会的权力约束。 | 吸收采纳 | 完善相关表述 |
4 | 招标人在落实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审范围,加强标后履约信用管理,将评信、用信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建议招标人在落实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审范围过程中,应明确纳入评审范围的为全省统一信用评价结果。 | 吸收采纳 | 相关建议将转达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5 | 建议:1.推广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2.增加评标专家数量,减少单个专家对分数的影响权重,提高围猎专家的难度;3.增加评标小组评定的入围单位(中标候选人)数量,提高招标人定标权重,弱化评标专家权重;4.强化评标专家纪律,推进评标专家终身责任制。 | 吸收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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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议取消各地市自行设置的信用评价,采用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 吸收采纳 | 根据《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精神和我省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部署,省发改委将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分行业统一信用管理规则。 |
7 | 建议:1.推行全省统一招标范本,取消价格入围条款,设置最低风险控制价;2.在咨询服务类招标文件范本中降低商务价格随机因素和竞争权重,确保咨询服务有合理的价格。 | 部分吸收 采纳 | 关于设置最低限价的建议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未采纳。其他相关建议将向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在各行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完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