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2]77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一件事”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行〔2020〕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3〕68号)等文件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限额、规程等多处内容进行了调整,我市于2014年发布的《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诸政办发〔2014〕85号)已不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精神,计划废止,配套文件《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诸政办发〔2014〕86号)同时废止,相关内容参照省级文件规定执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025年4月21日前),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或信函、电话等形式反馈至诸暨市财政局。 联系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356号财税大楼; 联系人:周锋平; 联系电话:0575-87111580;
附件: 起草说明(1).doc
关于废止《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诸政办发〔2014〕85号)的通知(意见征求稿).docx
关于印发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4〕85号).doc
关于印发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诸政办发〔2014〕86号).doc
诸暨市财政局 202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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