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4月17日前以信函、电话形式反馈至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朱滢之,联系电话:0580-2280778。 信函地址:舟山市行政中心东1号楼1213室,市科技局成果处。 附件:《〈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17日 《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
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打造舟山硬核技术 (一)政策条款: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普惠政策;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操作细则:按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政策条款: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用于支持上年度按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经审定后的企业,按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提供材料 无需企业提供补助申报材料。 (三)政策条款: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绿色石化和新材料、船舶与海工装备、数字海洋、清洁能源及装备制造等九大现代海洋产业链及未来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创新攻关体制,每年遴选支持一批产业攻关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1.扶持对象 具有相应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能力,在市内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有望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创新主体。 2.扶持标准 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补助不超过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40%;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申报的项目补助不超过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50%。原则上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最终以出台的《舟山市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3.提供材料 《项目申报书》《诚信承诺书》《可行性报告》《项目合同书》《合作协议》等。 (四)政策条款: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技术研究单位开展研究。鼓励设立科技“区域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引导带动社会各方面加大研究投入,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1.扶持对象 我市登记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能力的基础研究或应用技术研究单位。 2.扶持标准 根据评审认定项目类别进行补助。一般项目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提供材料 《项目申报书》《诚信承诺书》《可行性报告》《项目合同书》等。 二、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政策条款: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优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重点研发项目。 1.扶持对象 首次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首次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2.扶持标准 对首次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首次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3.提供材料 无需企业提供补助申报材料。 (二)政策条款: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2.扶持标准 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最高给予奖励100万元。 3.提供材料 无需企业提供补助申报材料。 (三)政策条款:加快构建我市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 2.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提供材料 无需企业提供补助申报材料。 三、提升科技基础能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 (一)政策条款:完善我市实验室体系建设,支持在舟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各级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建设期考核优秀或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家给予5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以及建设期考核优秀或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奖励200万元,新认定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奖励100万元,建设期考核优秀或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 3.提供材料 无需企业提供补助申报材料。 (二)政策条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扶持标准 新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10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提供材料 无需企业提供补助申报材料。 (三)政策条款:建设高水平的涉海高等院校(院所),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支持在舟高校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高能级科创平台打造、科技研发、科研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引进等,主动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每年根据每所高校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1.扶持对象 在舟高校院所 2.扶持标准 综合评分超过100分的认定为优秀,按照上年度拨付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综合评分为90-99分的认定为良好,按照上年度拨付经费额度全额拨付;综合评分75-89分的认定为一般,按分值同等比例拨付专项资金;综合评分低于于75分的认定为不合格,专项资金不予拨付。 3.提供材料 上一年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四)政策条款:鼓励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符合条件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各县(区)、功能区围绕各自特色产业发展的需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的创新载体,经认定后,对创新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经认定后,按建设投入总经费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 2.扶持标准 市政府牵头引进的创新载体,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引进的创新载体,经认定后,按照多方共建协议约定对引进载体进行奖补,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经认定后,按建设投入总经费2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提供材料 落户协议。 (五)政策条款: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a.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获批(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当年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 3.提供材料 无需企业提供补助申报材料。 b.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当年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 3.提供材料 无需企业提供补助申报材料。 c.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根据财政资金兑付进度要求,对奖补类的平台,建议可以对上一年度批复认定的进行奖补,可提高资金执行进度。)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奖励。 3.提供材料 无需企业提供补助申报材料。 d.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3.提供材料 无需企业提供补助申报材料。 (六)政策条款:加强渔农业科技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 1.扶持对象 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 2.扶持标准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给予100万财政配套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给予50万财政配套奖励。 3.提供材料 国家级、省级平台载体获批文件和合同书等。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打造舟山硬核成果 (一)政策条款: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对我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浙江科技大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我市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获得上年度国家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须在舟山市注册,且为独立法人)。 2.扶持标准 对我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第一项目完成人和团队,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我市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提供材料 国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 (二)政策条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在舟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探索开展科研成果赋权、创新深化等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引导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在舟山转化和产业化。对入选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绩效情况,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入选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体制改革试点的在舟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 2.扶持标准 对入选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绩效情况,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3.提供材料 试点文件、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政策条款: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等机构在舟共建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经认定后,在设立首年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科技领军企业联合地方政府、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等,建设重点领域概念验证和中试研发平台,对取得显著成果转化效益的,给予相应补助支持。 1.扶持对象 经认定的我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扶持标准 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等机构在舟共建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经认定后(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设立首年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提供材料 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五、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打造创新最优生态 (一)政策条款: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1:1配套资助;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省级及以上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优先支持申报各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a.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1:1配套资助。 1.扶持对象 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 2.扶持标准 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1:1配套资助。 3.提供材料 无需企业提供补助申报材料。 b.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1.扶持对象 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的依托单位。 2.扶持标准 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3.提供材料 无需企业提供补助申报材料。 (二)政策条款: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认定为省级、市级海外工程师的,给予用人单位聘请海外工程师工薪补助,一次性按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补助。 1.扶持对象 省级、市级海外工程师。 2.扶持标准 省、市累加,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补助。 3.提供材料 无需企业提供补助申报材料。 (三)政策条款: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实施一批科技项目,引进转化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或适用技术,为乡村振兴、海岛共富和城乡一体化提供服务支撑。 1.扶持对象 在舟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项目实施工作基础和条件的渔农业创新创业主体。 2.扶持标准 个人项目5-9(含)万元,团队项目10-30(含)万元。 3.提供材料 《项目申报书》《诚信承诺书》《可行性报告》《项目合同书》等。 (四)政策条款: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所需支付费用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操作细则:按《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舟科〔2023〕3号)执行。 本政策细则中仅包括由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部分,其他款项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政策资金可以通过“舟企兑”(https://zqd.zseco.zhoushan.gov.cn)系统进行兑现。 《〈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起草说明.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