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构建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构建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推动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3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建设厅。 联系人:余朱成,联系电话:0571—87054168。 电子邮箱:646541855@qq.com 附件:《关于构建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推动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1日 附件
关于构建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推动 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实现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优质共享,解决好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现就构建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推动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要求,以满足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进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一体化、优质共享为导向,持续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实现更高水平住有所居,擦亮“浙里安居”金名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分类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各类群体住房困难和保障需求,编制相关领域实施方案,明确分类、分阶段保障目标,优先解决最困难、最需要群体的住房问题。 2.坚持租购并举、以租为主。进一步完善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对住房保障对象宜配租则配租、宜配售则配售,满足保障群体多样化需求。 3.坚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资源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结合各类保障性住房供需和使用情况,探索打通房源使用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强化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三)总体目标。到2027年,全省累计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达到150万套(间),住房保障政策基本完善,住房保障能力有效提升。到2030年,形成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有效解决。 二、重点任务 (一)明晰住房保障对象,全面梳理保障需求。实施常住地提供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住房保障对象主要聚焦存在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收入帮扶家庭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含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新市民青年人(含新就业大学生、新就业职工)、工薪群体(含引进人才)等各类群体。以城市为主体,进一步摸排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情况,分类分层确定准入条件、保障方式、保障目标和保障标准,构建具有当地特色的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 (二)完善住房保障方式,提供多元保障选择。保障性住房可分为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提供公租房或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新市民青年人,可提供保租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工薪群体,可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三)明确住房保障目标,分类实施住房保障。结合需要与可能,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轮候机制,分类、分阶段满足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持续实现公租房或公租房租赁补贴依申请应保尽保,并基本满足低收入家庭实物保障需求;对农业转移人口、新市民青年人,加快纳入保租房保障,重点保障公共服务行业、重点产业从业人员以及新就业大学生等;对工薪群体,逐步满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需求。 (四)规范住房保障标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合理确定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面积标准,其中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保租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通过“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满足保障对象多样化租住需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面向多孩家庭供应以及通过收购、存量转化等方式筹集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价格,实现群众可负担、政策可持续。 (五)多渠道筹集保障房源,增加房源有效供给。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鼓励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存量转化等方式,充分利用存量用地、存量房屋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收购已建成存量未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在收购主体、收购价格等方面赋予城市政府更多自主权。鼓励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区域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加快在建项目竣工交付、分配使用,增加有效供给。结合保障性住房供需以及使用情况,可探索打通房源使用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六)大力提升居住品质,提升宜居安居水平。新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优先选址在公共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区域,促进职住平衡。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积极打造保障性住房“好房子”样板。公租房、保租房在租赁入住前,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积极培育或引入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参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提升运营管理能力。 (七)加强运营使用监管,推动实现公平善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市县统一适用的配租配售条件和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细化申请、审核、配租和配售、退出等管理流程和政策指引。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变为商品住房上市流通。迭代完善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强化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租售、管理全流程监管,完善为民服务应用,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三、政策支持 (一)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在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筹集任务时,要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统筹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布局,单列计划、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在公共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存量用地、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住房,对项目的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 (二)强化财税支持。省级财政结合现有经费渠道予以支持,市县要强化政策和资金统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管理。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购置、运营、退出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有效落实保租房民用水电气价格。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 (三)强化金融服务。用好中央银行政策工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融资支持,对贷款资金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防范新增隐性债务风险。构建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贷款主体三方协同推进机制,快速匹配资金需求和供给。积极盘活公租房、保租房存量资产,加快符合条件项目储备培育、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地方责任。各地要落实住房保障工作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要根据住房保障工作实际需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健全考核机制,将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监测评价,促进住房保障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完善政策制度。各地要对现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顶层设计和政策制度,明确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要结合“十五五”规划编制,进一步摸清各类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到2027年、2030年住房保障发展目标以及各类群体保障目标,明确各类保障性住房筹集计划、实施路径、支持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做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力度宣传住房保障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推广典型项目案例。要积极做好住房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房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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