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8.本意见奖励按照企业申报的自然年数据作为依据,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助)的,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无研发投入的科技活动年报企业,不享受本意见的各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足1.5%的科技活动年报企业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3%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减半。规下(限下)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当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专项报告。 | 东阳是建筑之乡,有众多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结算收入的比重≥0.5%;《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4—2018,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不低于≥0.5%或不小于2500万元,远低于制造业企业研发比例,该文件中研发费用不少于3%显然要求过高,建议取消本文第28条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足1.5%的科技活动年报企业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3%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减半的政策或对建筑企业另外确定标准。 | 不采纳 | 本《意见》为普惠性政策,涉及各行业企业,并非特定针对建筑业或者制造业等某一类行业出台,该条款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比重要求已统筹考虑全市企业研发现状及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有明确档次设定,3%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要求。 |
2 | 1.企业上报科技活动年报的研发费用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以上且当年度研发费用正增长的,按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补助研发费用的8%、10%、12%,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当年度科技活动年报反映的研发费用应不低于税务加计扣除数额;认定研发费用金额以审计确认为准。 | 一、大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我们认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企业要不断创新,是应该不断投入,但不能只针对增长的企业,达到标准了应该奖励。 | 不采纳 | 本条款设置已充分考虑相关情况,较原条款统一按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补,新拟条款采取分档补助方式,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的企业给予更高比例奖补,以激励企业研发创新动力。 |
3 | 27.本意见中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来源为财政安排的年度政府预算资金(科技特派员项目除外),当年奖励不足的可在后两年内兑现。对列入失信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行为的,能否享受该政策,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五、附则 我们认为,政府奖励不应与留市税收挂钩,具我们了解,除了武义外,金华各地市均已经取消与留市税收挂钩的政策,市财政收入大部分来之于企业,优惠政策也是为了扶持好的企业,但我司这样的福利企业,为社会承担了较大的社会责任,享受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留市税收较少,因此很多政策补助资金无法享受,恳请科技局与财政协商,取消挂钩政策,先把企业扶强扶优,这样才能让他们创造更多的税收。 | 不采纳 | 本意见所涉及各类奖补资金来源均为在市财政安排的年度政府预算资金中进行统筹安排,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