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分级管理实施意见》(浙体竞【2023】303号)于2023年11月3日印发。结合今年总局等八部委专项整顿马拉松、山地越野跑等群众体育赛事规范方案,现对个别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如下: 一、在“二、明确许可事项--(二)适用范围”的第二段后加入“各级体育部门要分级分类对马拉松、山地越野跑等群众体育赛事加强审查,强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和赛事前置专家论证关键环节。”一段话。 二、将“三、规范工作流程---(二)办理流程--3、决定”的第一句改为“现场核查后,应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决定的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在“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一段第一句后改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 四、调整批准许可决定书样本,增加赛事规模和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调整不予批准决定书样本,增加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1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竞赛处。 联系人:郑丹丹,联系电话:13958126166(浙政钉同号)。 浙江省体育局 2024年10月23日 浙江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 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202410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关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规定,确保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责任,针对潜水、航空、登山、攀岩、滑雪登山、汽车、摩托车等具有高危险性的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制度,明确监管工作规范,充分发挥赛前风险评估、赛中监管服务与赛后总结评价相结合的安全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控、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赛事活动中的人员伤亡等各类安全事故。 二、明确许可事项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 4、《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2023年1月1日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第63号发布)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申请举办潜水赛事活动、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滑雪登山赛事活动、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等《关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附件1)范围内赛事活动的许可审批。 由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目录》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体育部门要分级分类对马拉松、山地越野跑等群众体育赛事加强审查,强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和赛事前置专家论证关键环节。 (三)许可对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许可对象是指《目录》所列赛事活动的组织者,由组织者提出许可申请。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原则上由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提出许可申请,受主办方书面委托,承办方也可以提出许可申请。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依规向所属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四)许可条件 按照《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规字〔2023〕2号)规定的许可条件执行。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于海拔、天气、地形等自然环境复杂,对于安全保障条件有较高要求,组织者应当根据赛事活动特点和体育总局规定的许可条件要求,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五)许可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工作;设区市内跨县(市、区)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工作;跨设区市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浙江省体育局负责许可工作;跨省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需分别向浙江省体育局和其他相关省(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当地体育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许可要求办理。 三、规范工作流程 (一)申请材料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赛事活动举办地所属辖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附件2-1)。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2、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3、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4、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5、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核查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但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体育行政部门承担。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条件标准逐项审核。 涉及器材、设施等场地布置环节具体事项,可结合赛事活动实际情况,采取较为灵活的核查方式,既要确保相应要求落实到位,又要有利于赛事活动的举办。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影响整体效果的问题,可以当面向申请人提出意见并敦促整改。 3、决定 现场核查后,应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决定的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附件3-1);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附件3-2)。 (三)变更或取消流程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或取消申请(附件2-2,2-3)。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附件3-3)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附件3-4)。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如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时,按规定立即启动“熔断”机制,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要建立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评估机制,对所辖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管。 省体育局做好与体育总局相关项目中心、协会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协调沟通,在上级体育部门和单位的指导支持下,组织开展省级以上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分级管理、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全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对各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许可的监管评估,确保全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五、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级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分解任务,夯实责任主体,规范管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工作。要切实负起行业监管责任,加强与本辖区内同级工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指导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做好相关服务保障。要定期开展学习培训,加深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利用基层体育委员队伍,对各地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情况进行巡查,并及时向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docx 2.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书样本(申请、变更、取消).docx 3.许可决定书样本(批准、不予批准、变更、撤销).docx 4.行政许可流程图(省级权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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