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瓯海区畜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瓯海区畜牧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畜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瓯牧〔2018〕6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修改制定本方案

现将此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在2024415日前通过留言提出,也可以直接与区农业农村局联系(联系方式:0577-88228428)。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447

温州市瓯海区畜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瓯海区畜牧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瓯政发〔2022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畜牧兽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瓯海区畜牧生产发展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促进瓯海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兽用疫苗购置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防疫物资越冬饲料购置、狂犬病免疫注射补助、乡村兽医免疫注射补助、动物重大疫情辅助性防控工作政府购买服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监测采样应激补助、畜禽扑杀处理补助、后备母牛补贴以及其他上级要求开展的畜牧兽医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参与政策制定。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具体业务管理以及年度预算建议。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统筹兼顾。根据全区畜牧兽医工作的目标任务,保证重点,统筹平衡;

(三)适度激励。对畜牧兽医工作效果显著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资金按照各自使用规定予以分配、拨付(下达)。各使用单位做到资金使用管理合法、规范、高效。杜绝擅自调整财政资金使用内容和移用、挪用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一、兽用疫苗购置

按照国家实行免费供应所有强制性免疫疫苗及我实行的狂犬病免费免疫等政策,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免疫的其他动物疫病,按实际采购金额据实结算。畜禽自免场“先打后补”的疫苗经费按照我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防疫物资及越冬饲料购置

防疫物资:按照储备要求以及实际需求进行采购,采购金额据实结算

越冬饲料按照市场价统一购买优质牧草等饲料种子,采购金额据实结算。

三、狂犬病免疫注射补助

(一)资金用途

狂犬病免疫注射补助主要用于全区范围内犬类狂犬病集中免疫注射的补助(定点狂犬免疫注射除外)。由各镇街负责落实各自辖区内每年的犬类狂犬病集中免疫工作

(二)补助程序、标准

各镇街在完成本辖区的犬类狂犬病集中免疫工作后,核实上报狂犬病集中免疫汇总表。在所有镇街完成集中免疫工作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通过查阅台账、电话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镇街集中免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情况,20/头的标准按照实际免疫数量予补助。

四、畜禽免疫工作补助

(一)资金用途

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确保我区畜牧业生产安全,特设畜禽免疫工作补助资金专门用于各镇街散养畜禽免疫补助。

(二)补助标准

综合考虑各镇街畜禽养殖量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泽雅镇补助标准为泽雅镇实际支出工作经费的70%,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其余街道补助标准为其实际支出工作经费的80%,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动物重大疫情辅助性防控工作政府购买服务

(一)资金用途

根据《关于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方案的请示》(温瓯农〔2016〕3号)、《关于对区农林渔业局职能转移工作方案的批复》(温瓯职转办〔2016〕32号)《温州市瓯海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2018年版)》文件要求,对全区动物重大疫情辅助性防控工作向社会购买服务。

(二)资金拨付程序

按实际情况测算当年购买服务金额,金额在30万元以内,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防疫服务机构;金额在30万元以上,则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直接委托或招投标后,与服务机构签定购买服务合同,年终由瓯海区畜牧兽医管理中心购买服务项目评定工作小组考核后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拨付。

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对于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规定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218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等文件规定进行补

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贴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后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全额发放:自行无害化处理的,发放给养殖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发放给第三方处理机构。相关病死畜禽已由上级部门按规定拨付过无害化处理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实施深埋、化尸窖等传统方式处理的,不再予以补贴

养殖环节死亡的畜禽,第三方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标准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合同(协议)商定标准执行;自行开展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如下:

1.生猪:80/头的标准补贴

2.其他畜禽:按3000元/吨的标准补贴

(二)各镇街本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经费按各镇街上报的财务凭证实际支出金额给予适当补助。

七、监测采样应激补助

(一)资金用途

在监测采样过程中,可能会对被采样动物造成应激反应甚至死亡,特设立此项补助资金给予一定补偿。结合上级下达的采样监测任务数,根据实际采样动物数量予以发放补助。

(二)补助标准

采集血样猪37.5/头,禽12.5/羽,牛、羊50元/头,犬10/头。因监测采样造成畜禽死亡的,按照市场价全额予以补偿。

八、畜禽扑杀处理补助

(一)资金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4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区畜牧养殖安全,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

(二)动物疫病范围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猪瘟、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疫病;

     2、农业部门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确认对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

)补助标准

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鸡15元/羽、鸭30元/羽、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可以根据市场价、畜禽大小、品种予以适当调整。

扑杀畜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实报销。

以上扑杀补助标准如上级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标准执行,补助总金额超过预算,由区财政安排应急资金。

九、后备母牛补贴

(一)资金用途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1〕39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4〕23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标准的后备母牛予以补贴。
    (二)补贴对象

列入省补贴范围的优质后备母牛,必须是从出生到初次产犊前的健康母牛,且符合以下条件:

1奶牛总存栏10头以上且其中成母牛存栏5头以上(含5头),为奶牛养殖场(户)自繁自养,或经县(市、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购进并持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措施,经监测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呈阴性,并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存栏规模要求完成全省统一系谱登记编号;

3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后备母牛,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由省、县(市、区)财政分级承担,其中:由省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区农业农村局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

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即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拨付或下划到镇街的资金,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镇街财政应按照财政报账制的要求及时进行审核、拨付。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除外)。

第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瓯海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4-04-07 截止日期: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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