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新兴产业培育,推动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2021〕55号)等文件精神,拟定《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反馈至县经信局经济运行综合科。 联系人:孙晓娟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环城路138号 联系电话:0577-67583439 电子邮箱:309156387@qq.com 泰顺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8日 草案全文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新兴产业培育,推动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除外)。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励对象,本政策条款另有规定除外。除“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企业可享受工业升规奖励条款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以审批通过时奖励系统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泰顺县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本政策提出的奖补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 3.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包含本数。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是指项目在县发改局或县经信局备案建设期内的设备投资额。设备购置费(含进口设备、二级能效以上变压器及附件、10万元以上模具、设备控制系统)为不含税价。基建投资、二手购置、租赁的生产设备、各类车辆(含叉车)、电梯(包括升降梯)、空调(无尘车间内净化设备除外)、办公用品用具、发电机组、三级能效以下变压器等配套设施费用不予补助,智能化技改示范项目软件购置费用不超过项目审计核定设备投资额的20%。 4.执行原则。当年度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获得不同等次奖励认定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县财政仅补足差额部分。 5.执行效力。本政策自2024年月日(本政策印发之日一个月后)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相关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原《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泰政办〔2021〕55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新兴产业培育,推动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和《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2021〕55号)等文件精神,拟定《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底,县经信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政策》初稿,并与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多次对接交流和深入探讨,初步形成了基本一致的政策意见。1月19日,完成了新老政策资金需求对比测算。1月30日,县府办受分管县领导委托,召集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10个单位召开《政策》征求意见会。会上县经信局负责人对《政策》文稿进行充分说明,与会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就政策内容提出了意见及建议。会后,县经信局充分吸收各单位意见,并对《政策》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本《政策》文稿。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围绕鼓励智能改造升级、加大企业梯度培育、推动技术创新发展、支持开展绿色生产、做强生态产业平台、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等六大方面,制定了33条政策措施,对比《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2021〕55号)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删减了12条,增加了7条,调整了15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的条款 1.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参照市级政策,新增此条款。 2.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奖励。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的,奖励牵头单位30万元。参照市级政策,新增此条款。 3.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新增此条款。 4.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奖励。新认定的省、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包含软件类与电子信息制造业),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奖励。参照市级政策,新增此条款。 5.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参照市级政策,新增此条款。 6.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销售奖励。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工业企业自升规第二年起年度开票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第二、三年按新增开票销售额的6‰予以额外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退规当年奖励终止。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新增此条款。 7.产业数字化服务商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产业数字化服务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新增此条款。 (二)调整的条款 1.机器换人补助。参照我县原有政策,适当调整补助范围。 2.智能制造奖励。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市级政策,调整奖励内容和奖励标准,并新增示范工厂和优秀应用场景奖励。 3.工业升规奖励。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市级政策,适当提高奖励标准,缩短奖励年限。 4.领军、高成长企业、最美工厂奖励。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市有关要求,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并新增最美工厂奖励。 5.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市级政策,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6.浙江制造精品、工业新产品奖励。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市级对应政策,调整奖励内容。 7.绿色工厂奖励。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市级政策,适当下调市级和县级的奖励标准。 8.清洁生产、节水企业奖励。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市级政策,调整奖励内容。 9.数字化园区建设奖励。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市级政策和省市有关要求,调整奖励内容。 10.主导产业设备补助。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调整补助内容。 11.数字经济企业落地奖励。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奖励内容。 12.经济企业提档升级奖励。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13.两化融合奖励。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奖励内容,并新增市级云上标杆奖励。 14.浙江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奖励。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奖励内容。 15.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升规奖励。参照我县原有政策,结合我县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奖励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资金需求对比。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奖补标准总体上变化不大,但智能制造奖励内容调整较大,如涉及该项奖励,新政策实施后,奖补资金与原政策相比将有较大幅度下降,如不涉及该项奖励,奖补资金与原政策相比则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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