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1〕31号)、《温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温科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起草了《泰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17:30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反馈至泰顺县科学技术局。联系人:汪益群,联系电话:0577-67589033,电子邮箱:taiskjj@126.com,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文祥大道173号,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征集意见反馈单.doc
泰顺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21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与管理,明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和孵化程序,引导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根据《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泰顺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一条 申请备案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具备其相应条件,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申报备案。 第三章 企业(团队)入驻管理 第二条 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内,实际办公场所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属场地内。 2、申请入驻企业为初创型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创新创业团队至少3人,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4、申请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须向县科技局报备,提交《入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县科技局审核同意才能办理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5、运营机构法定负责人或股东不得注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6、属于同一法人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7、企业入驻协议如有变更,必须提前向县科技局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考核及奖补 第三条 县科技局不定期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入驻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未在实地办公,或虽在实地办公但一年内2次及以上实地检查发现办公人员未实际办公的,将取消该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资格和租金补贴申请资格,并对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予以警告;一年内警告达到2次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予推荐申报创建上一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四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入驻企业,需提供当年真实的入驻协议、公对公银行转账凭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申请租金补贴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补贴资格。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与管理,明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和孵化程序,引导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确保入驻和孵化程序明确、有序,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1〕31号)、《温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温科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县科技局起草了《泰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起草说明如下。 二、起草过程 随着国家、省、市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重视不断加强,扶持力度也不断加大,目前缺乏科学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1〕31号)、《温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温科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科技局起草了《泰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经过局里多轮讨论修改,并征求了县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形成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文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具备其相应条件,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申报备案。 二、企业(团队)入驻管理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内,实际办公场所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属场地内。 2、申请入驻企业为初创型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创新创业团队至少3人,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4、申请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须向县科技局报备,提交《入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县科技局审核同意才能办理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5、运营机构法定负责人或股东不得注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6、属于同一法人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7、企业入驻协议如有变更,必须提前向县科技局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考核及奖补 1、县科技局不定期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入驻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未在实地办公,或虽在实地办公但一年内2次及以上实地检查发现办公人员未实际办公的,将取消该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资格和租金补贴申请资格,并对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予以警告;一年内警告达到2次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不予推荐申报创建上一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申请租金补贴的入驻企业,需提供当年真实的入驻协议、公对公银行转账凭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申请租金补贴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补贴资格。 3、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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