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进一步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函

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为促进泰顺石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不断壮大石雕人才队伍、培育泰顺石市场、扩大泰顺石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全面提升泰顺石文化产业综合实力,逐步走出一条泰顺石文化创意产业新路,结合我县实际,对《泰顺县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修订。现就《泰顺县进一步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20日下午下班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反馈至泰顺石产业研究院。联系人:雷海燕,联系电话:0577-59299889,传真:0577-67560177,电子邮箱:409961629@qq.com,地址:罗阳镇化工路46号。

泰顺石产业研究院

2024年2月4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进一步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打造泰顺石产业集群、壮大石雕人才梯队,塑造泰顺石品牌,逐步走出一条泰顺石文化创意产业新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实施产业平台培育

(一)产业集聚平台

1.扶持泰顺石雕产业集聚类平台。为促进泰顺石雕工作室发挥集聚效应、共建共享、抱团发展,对入驻泰顺石雕产业集聚类平台的石雕人才,经泰顺石产业研究院备案并认定同意后,按租赁面积(包括“工作室”面积和食堂、宿舍、仓库等折算面积)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县城关每年每平方米200元,其它乡镇每年每平方米100元(不含税,下同)。国家级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省级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市级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工艺美术师或连续从业满10年者补助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实际补助金额高于补助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补助,实际补助金额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产生金额给予补助。其中,泰顺石文化创意园的日常管理,以服务外包形式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并予以经费支持。

2.扶持泰顺石文化展示中心。对入驻展示中心工作室的石雕技艺人员,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物业管理押金的,给予三年免租使用。对入驻展示中心的经营商铺,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物业管理押金的,给予三年免租使用,三年期满后同等租金条件下,原租赁经营户可优先租赁。加强对文化展示中心的日常管理,以服务外包等形式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展示中心管理,并予以经费支持。

3.扶持产业设备升级。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石刻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推进“机器换人”,促进精密仪器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泰顺石企业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水平。石雕生产企业购买生产装备投资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以增值税发票为准),并在投产后的纳税年度,给予其设备原值5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市场拓展平台

1.支持营销队伍建设。①鼓励泰顺石企业或石雕工作室负责人在县内开办泰顺石雕展销馆,正常运营满6个月,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装修补助和租金补助。装修补助按实际装修面积不超过租赁面积以内部分予以补助,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金补助按租赁面积,县城关每年每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为200元,其它乡镇每年每平方米补助租金50元,租金连续补助时间为3周年。②鼓励泰顺石企业到县外开办泰顺石雕展销馆,正常运营满6个月,面积达到15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装修补助和租金补助。装修补助按实际装修面积不超过租赁面积以内部分予以补助,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金补助按租赁面积每年每平方米200元,租金连续补助时间为3周年。③鼓励工艺创作人员通过组建营销企业、聘请经纪人等方式,扩大泰顺石产品对外销售,年销售额达200-400万元(含)、400-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支持参展营销。①泰顺石产业研究院每年统一组织参加国内(外)大型博览会不超过10次,县财政补助每次参展实际费用,国内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外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②鼓励石雕大师以个人名义参加相关展会,展厅面积达35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时间3天以上、石雕作品50件及以上,经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定同意后,每参加一场国家级的补助5万元、省级的补助3万元、市级的补助2万元。③鼓励在泰石雕工作室负责人或本地泰顺石企业自主外出到地级市及以上地区独立举办泰顺石雕展览展销,展厅面积达15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时间4天以上、石雕作品60件及以上,其中泰顺石作品要求60%以上,经主管部门备案并认定同意后,每参加一场补助8万元。④年终按展览面积、时间、作品件数、社会效益、行业贡献等进行量化审核确定补助场次,同一工作室每年补助不超过2场,每年全县补助不超过10场。

3.支持泰顺石文创产品研发与旅游促销。鼓励泰顺石企业及个人开发以泰顺石为原料的文创和旅游产品研发(文创和旅游产品需经县文广旅体局、泰顺石产业研究院联合审核认定),对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带动就业5人(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人员、有企业用工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以上的生产企业经审核认定给予奖励10万元。

4.支持泰顺石文创产品作为各类活动的奖品。我县举办的各类赛事活动与泰顺石文创产品相结合进行奖励。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等奖品购置每件分别不得超过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的标准。泰顺石雕人才应根据各类赛事活动的主题进行创意设计创作。

5.支持举办各类石雕技能大赛。支持泰顺石产业研究院举办国家、省、市、县各级别石雕技能大赛和文化创意大赛,县财政予以支持。

二、构筑石雕人才洼地

1.扶持石雕人才培养。鼓励优秀教师到县石雕艺术学校专业班任教,对引进或聘请到石雕专业班授课的文化课及专业课兼职教师,享受工资外津贴;鼓励学校聘请市级以上大师作为实践课辅导老师,每周集中授课不少于12课时。实践课辅导教师按大师相应级别及实际授课时间每月给予授课补助3000-6000 元。鼓励初中毕业生到县石雕艺术学校就读,免收学费、代管费、住宿费。泰顺县石雕艺术学校每年年初对各种费用(包括聘请外教、报送学生、购买材料等费用)进行预算,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核准后,由县财政局按教学需要将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泰顺县石雕艺术学校。

2.扶持泰顺石雕、篆刻人才发展。原入驻泰顺的石雕人才“工作室”和篆刻“工作室”,经考核合格的,达到要求的“工作室”按大师级别分别给予不同等次的“工作室”补助。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最高补助20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西泠印社社员或相当层次篆刻人才“工作室”最高补助10万元,市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最高补助8万元,工艺美术师或连续从业满10的石雕从业人员“工作室”最高补助6万元。每年末根据全年动态考核结果,分别按照10%、20%的比例评出优秀“工作室”、良好“工作室”,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和1万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补助,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实行退出机制。

3.鼓励泰顺石雕、篆刻人才引进。新回归或新招引的石雕行业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西泠印社社员及相当层次篆刻人才的(篆刻“工作室”需经县委人才办、县文广旅游体育局、泰顺石产业研究院联合审核认定)在县内创办“工作室”,正常运营满6个月的,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大师“工作室”补助政策。

4.鼓励泰顺石雕人才“升级进位”。积极创造条件,推荐县内石雕创作人员参加各级大师评选,对新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按照当年人才政策进行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取得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者,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1000元、500元。

5.鼓励学徒拜师学艺。经申报登记,向县内石雕“工作室”负责人拜师学艺的新学徒(需有聘用合同等师徒关系佐证材料),每年根据技艺考核结果,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其中按照30%、30%的比例评出优秀、良好档次)给予每人每月补助800元、500元、300元,技艺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当年补助,其中泰顺县石雕艺术学校和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的新学徒,分别给予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1200元、1000元;拜师学艺期满后,独立创办“工作室”且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每月补助生活费500元,最多补助3年。

6.鼓励大师带徒授艺。对在县内创办石雕“工作室”运营时间满6个月以上的大师,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带徒补助(从带徒之日起计算,学徒须通过组织技艺考核)。国家级大师同期带徒补助不超过10人,省级大师同期带徒补助不超过7人,市级大师同期带徒补助不超过5人,其他大师带徒补助不超过3人;同一徒弟补助时限不超过3年。

7.鼓励提高技艺理论水平。县内从事工艺美术创作满6个月的石雕技艺人员,经县主管部门同意,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参加与工艺美术有关的中长期进修培训(培训时间1个月以上),按进修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助,年度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实施石文化助推工程

1.鼓励参与各类评奖。鼓励在我县从事石雕创作的专业人员参加各类比赛(评比),经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得市级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年度内同一人或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不重复奖励,每人最多可报两件,其中一件必须为泰顺石。

2.支持泰顺石理论研究与创作。加强泰顺石文化挖掘、学术研究类人才的培养,鼓励更多的人才从事理论研究,丰富理论成果。对出版泰顺石相关专业书籍、著作的团体或个人,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文字在3-5万字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5万字以上的每增加1万字增加1000元奖励。有正式刊号出版的作品集,作品图片30-50幅的,给予2000元奖励;作品图片51-100幅的,给予5000元奖励;作品图片101幅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励;作品集每人每年限报1册。

四、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1.提高石雕人才经济生活待遇。对符合条件在我县创办石雕“工作室”的工艺美术大师,分别给予享受生活补贴、租房补贴(工作所在乡镇无住房)和社保补贴。其中,生活补贴、租房补贴方面,省级以上大师每月分别补贴1500元、1000元;市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大师)每月分别补贴800元、400元;工艺美术师或连续从业满10年的石雕从业人员每月分别补贴500元、400元;租房补贴实行在限额内实报实销制;对石雕“工作室”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予以全额补助。在泰顺有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国大师、省大师、市大师按照人才分类政策相关规定分别享受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政策。

2.优化子女入学政策。在我县创办石雕“工作室”负责人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入学;子女就学在高中教育阶段的,可不受户籍地限制,报考(或转入)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公办高中,享受本县其他学生同等待遇。

五、附则

1.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2.企业和个人就相同事项已享受省、市有关财政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有关规定;与我县已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政策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泰顺县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发〔2020〕64号)。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起草说明

《泰顺县进一步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泰顺县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办〔2020〕64号)文件制定实施以来,对优化我县石雕人才队伍建设、市场培育、品牌宣传等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共招引回石雕大师在泰创办工作室83人、县内外设立展销馆8家、获得国、省、市各级奖项500余项。

根据县委书记丁熠锋在9月20日泰顺石产业发展工作专题会上明确提出要起底式梳理泰顺石既有相关补助政策并进行优化调整。经过4轮专题会议研究并征求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形成了《泰顺县进一步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初稿。2024年1月25日,由县政府党组成员、乌岩岭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毛晓忠主任召集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就进一步激发产业发展动能和石雕大师创新创作的积极性,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召开评审会。根据会议讨论及会后各单位反馈的意见,我院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二、修订涉及主要内容

《泰顺县扶持泰顺石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整体运行良好,保留大部分条款并予以适当调整,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对部分条款进行删减。

1、空转条款。如加大金融支持、落实优惠政策(总部经济)等从未承兑过的条款进行删减。

2、个别已过补助期限且效益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条款。如对扶持泰顺石产业街进行删减。

(二)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1、“鼓励产业设备升级”条款,原政策规定“石雕生产企业提升其生产能力,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以增值税发票为准),在项目投产后的纳税年度,给予其设备原值20%的补助, 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调整为“石雕生产企业购买生产装备投资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以增值税发票为准),并在投产后的纳税年度,给予其设备原值5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营销队伍建设”条款,原政策规定“鼓励工艺创作人员通过组建营销企业、聘请经纪人等方式,扩大泰顺石产品对外销售。每年评选功勋经纪人、优秀经纪人各若干名,分别予以奖励5万元、3万元”,调整为“鼓励工艺创作人员通过组建营销企业、聘请经纪人等方式,扩大泰顺石产品对外销售,年销售额达200-400万元(含)、400-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支持泰顺石文创产品研发与旅游促销”条款,原政策规定“对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带动就业10人(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人员、有企业用工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以上的生产企业经审核认定给予奖励10万元;泰顺石企业文创产品年获实用新型专利3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0件以上,设计成果用于旅游品、文创品等的量化生产,至少一款专利产业化产品年销售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调整为“对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带动就业5人(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人员、有企业用工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以上的生产企业经审核认定给予奖励10万元”。

4、“鼓励将泰顺石创意作品作为各类活动的奖品”条款,原政策规定“鼓励我县举办的各类赛事活动与泰顺石创意作品相结合进行奖励。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等奖品购置分别不得超过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的标准”,调整为“我县举办的各类赛事活动与泰顺石文创产品相结合进行奖励。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等奖品购置每件分别不得超过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的标准”。

5、“提高石雕人才经济生活待遇”条款,原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在我县创办石雕“工作室”的工艺美术大师,分别给予享受生活补贴、租房补贴(需目前无住房)和社保补贴”,调整为“对符合条件在我县创办石雕“工作室”的工艺美术大师,分别给予享受生活补贴、租房补贴(工作所在乡镇无住房)和社保补贴”。

(三)新增部分条款。

新增“支持举办各类石雕技能大赛。支持泰顺石产业研究院举办国家、省、市、县各级别石雕技能大赛和文化创意大赛,县财政予以支持”。


征集部门: 泰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2-04 截止日期:2024-02-20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