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进一步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增强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持续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泰顺实际,对《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此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2月1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反馈至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翁晶晶,电话:0577-67592782,邮箱:845603359@qq.com,地址:罗阳镇云寿路48号。 泰顺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整合使用各类质量奖励资金,进一步促进、引导和激励社会各行各业增强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区域品牌、强化整体宣传原则;坚持针对性奖励、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二、资金来源 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三、资金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住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泰顺县域内,守法经营且实施质量、品牌、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培育办法的各类企业组织,或本县常住户籍的个人。 四、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质量提升奖励、标准创新奖励、品牌创建奖励、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1.质量提升奖励 鼓励企业或组织争创“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泰顺县县长质量奖”等各级政府质量奖,对质量提升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奖励。 序号 | 奖项名称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 | 100 | 2 | 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 20 | 3 | 新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 20 | 4 | 新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 | 15 | 5 | 新获得温州市市长质量奖 | 15 | 6 | 新获得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 | 5 | 7 | 新获得泰顺县县长质量奖 | 20 |
2.标准创新奖励 鼓励企业(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各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认定,并给予奖励。 序号 | 奖项名称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新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成员 | 10 | 2 | 新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成员 | 5 | 3 | 新成为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 | 3 | 4 | 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 30 | 5 | 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 优秀12万元、良好8万元、合格6万元 | 6 | 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 优秀10万元,良好6万元,合格4万元 | 7 | 县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 优秀2万元,合格1万元 | 8 | 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 | 50 | 9 | 主导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 | 30 | 10 | 主导制订一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 30 | 11 | 主导制修订一项行业标准 | 10 | 12 | 主导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 | 10 | 13 | 主导制修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 | 5 | 14 | 主导制订一项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除外) | 1 | 15 | 主导制订的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 | 10 | 16 | 参与制订一项国际标准 | 8 | 17 | 参与制订一项国家标准 | 5 | 18 | 参与制订一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 2 | 19 | 参与制订一项行业标准 | 1 | 20 | 参与制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五且主要起草单位不应为泰顺县企业。) | 2 | 21 | 参与制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 (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五且主要起草单位不应为泰顺县企业) | 1 | 22 |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 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为主承担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参与且获表彰的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补助。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给予 20 万元补助。 | 23 |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 获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奖、优秀奖、组织奖,为主承担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 万元、8万元的补助。 | 24 | 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 获温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为主承担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获温州市标准创新提名奖,为主承担单位给予5万元补助。 | 25 | 省标准创新型企业 | 3 |
(注: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是指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 3. 品牌创建奖励(含服务业品牌) 鼓励企业(组织)争创各级品牌,支持块状产业特征明显的行业、单位积极创建区域名牌,对品牌创建成效突出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 序号 | 奖项名称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 50 | 2 |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 | 10 | 3 | 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得)(含“品字标浙江服务”) | 10 | 4 | 通过非认证渠道新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 | 8 | 5 | 新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得) (新增) | 10 | 6 | 新获得丽水山耕认证(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得) | 3 | 7 | 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 10 | 8 | 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 | 5 | 9 | 集体商标 | 5 | 10 |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 10 | 11 | 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 | 8 | 12 | 证明商标 | 5 | 13 |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 3 | 14 |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 2 | 15 | 省级示范性合作社 | 2 | 16 | 市级示范性合作社 | 1 | 17 | 有机产品认证 | 5 | 18 | 有机产品继认证 | 1 | 19 | 绿色食品认证 | 3 | 20 | 绿色食品继认证 | 1 | 21 | 绿色产品认证(需在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 | 首次获绿色产品全项认证证书的奖励 10万元,首次获绿色产品分项认证证书(不包括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中自我声明类)的奖励4万元。全项认证奖励和分项认证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 22 | 按标准建设农产品、食品快速检测室 | 2 | 23 | 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 10 | 24 |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 2 | 25 | 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 1.5 | 26 | 县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 1 | 27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2 | 28 |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 | 3 |
4.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鼓励企业(组织)和个人发明创造,加强自主创新,对知识产权(专利)创造实施成效突出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 序号 | 奖项名称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发明专利授权 | 1 | 2 | 中国专利金奖 | 15 | 3 | 中国专利银奖 | 10 | 4 | 中国专利优秀奖 | 5 | 5 |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 10 | 6 | 中国外观设计银奖 | 5 | 7 | 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 3 | 8 | 浙江省专利金奖 | 10 | 9 | 浙江省专利优秀奖 | 5 | 10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10 | 11 |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 10 | 12 | 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5 | 13 | 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3 | 14 |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 | 1 | 15 | 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 5 | 16 | 专利导航试点项目(合并) | 5 | 17 | 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国家林木品种)保护或审定 | 20 | 18 | 通过省级植物(省级林木品种)品种审定 | 10 |
5.奖励说明 对于质量提升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除上级政府规定奖励之外,县政府再按照质量提升奖励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对于标准创新奖励,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多次获同一奖项(认定)的,第一个产品获奖按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先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认定)的获奖进行奖励。上级政府对获奖项目已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对于品牌创建奖励中,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多次获有机产品认证,第一个产品获奖按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多次获得其余奖励项目的,仅对首次获得的产品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先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认定)的获奖进行奖励。上级政府对获奖项目已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对于知识产权(专利)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上级政府对获奖项目已有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五、申报程序及资金下达 (一)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工作,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申报工作,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的质量奖项申报工作。 (三)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需填写《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申请表》(见附件),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当年来不及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向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申报,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及时予以兑现奖励。 六、监督和管理 (一)各相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严厉追究其责任。 (二)申报单位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并取消其此后5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获奖企业(组织)或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规范使用。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20〕56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申请表.docx
起草说明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整合使用各类质量奖励资金,进一步促进、引导和激励社会各行各业增强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原《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2013〕79号)于2013年发布,于2017年9月28日第一次修订印发《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7〕106号),于2020年10月9日第二次修订印发《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泰政办〔2020〕56号)。《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在推进“三强一制造”建设,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标准、品牌管理和追求卓越绩效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新形势,更好地服务县域内市场经济主体,结合我县实际并参照了周边县区奖补政策,重新对《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分7章,包括使用原则、资金来源、资金支持范围、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申报程序及资金下达、监督和管理、附则。 三、需研究的其他事项 本管理办法与原《泰顺县质量强县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 (一)质量提升奖励方面。删除: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参与“质量共治”行动的团体(协会)并取得成效等4个奖项。修订中国质量奖奖励标准。 (二)标准创新奖励方面。删除省级标准化委秘书处挂靠单位和制定联盟标准并取得实施成效等2个奖项。修订国家标准化委挂靠单位、国标委分技术委员会挂靠单位项目、国标委、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挂靠单位项目、国家级农业、服务业、工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市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县级农业、服务业等标准化示范项目、参与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参与制订一项国家标准、参与制订一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参与制订一项行业标准、参与制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参与制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二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三等奖等15项奖励项目内容。新增奖项:省级标准化项目、主导制订的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 (三)品牌创建奖励方面。删除中国出口名牌产品、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名牌农(林)产品、浙江省出口名牌产品、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温州市出口名牌产品、市级品牌强镇、市级农产品创牌先锋单位、国家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省级农业观光园、市级农业观光园、森林食品认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阳光厨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17个项目。修订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中国名牌农(林)产品、浙江制造认证(通过“第三方认证”获得)、国家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证明商标、省级示范性合作社、市级示范性合作社、有机产品继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绿色产品继认证、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14个奖励项目内容。新增奖项:绿色产品认证(需在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 (四)知识产权(专利)奖励方面。删除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经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调解成功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合并)、经温州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院仲裁结案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合并)等3个奖励项目。修订发明专利授权、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市级专利示范企业、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或审定、通过省级植物品种审定等5个奖励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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