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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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现就《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月21日((因时间紧急,故征集时间缩短到19天)下午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沈建阳,电话(工作时间):0577-67583871,电子邮箱:791426804@qq.com,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153号,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日

草案全文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

知》(浙人社发〔202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

从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个人缴费标准继续按每年7800元确定。其中200元档次仅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档次标准(200元/人·年)由财政全额代缴。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缴费补贴

从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按每年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补贴;按每年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元补贴;按每年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补贴;按每年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20元补贴;按每年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200元补贴;按每年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260元补贴;按每年5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400元补贴;按每年7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400元补贴。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按每年7800元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按上述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执行。

三、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缴费档次申报调整

本通知下发后,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按调整后的相关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于之前已选择按原800元档次、原1500元档次,如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从2024年1月1日起,分别就高就近纳入1000元、2000元档次标准。

五、探索多渠道筹资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六、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是我县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扎实做好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代缴标准调整等各项工作,要以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为契机,全面精准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群众算好“经济账”“收益帐”“长远帐”,引导早参保、逐年缴、选高档,积极推动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起草说明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各地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扎实做好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代缴标准调整等各项工作。全面精准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群众算好“经济账”“收益账”“长远账”,引导早参保、逐年缴、选高档,积极推动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度实施基本情况

我县在2009年颁布了《泰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泰政办〔2009〕185号),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出台《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泰政发〔2014〕128号),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泰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2010年制度实施以来的每月60元提高到2023年的330元。城乡居保参保范围涵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保障水平偏低、机制尚未健全等问题。

二、文件主要依据和制定目的

(一)主要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

(二)制定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厅文件;二是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缴费档次。从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个人缴费标准继续按每年7800元确定。其中200元档次仅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档次标准(200元/人·年)由财政全额代缴。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调整缴费补贴。从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按每年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补贴;按每年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元补贴;按每年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补贴;按每年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20元补贴;按每年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200元补贴;按每年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260元补贴;按每年5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400元补贴;按每年7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400元补贴。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按每年7800元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按上述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执行。

(三)关于灵活的缴费方式。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关于多渠道筹资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保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征集部门: 泰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1-03 截止日期: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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