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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关于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再次征求意见稿)》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6月曾以《关于开展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名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期限:2023年8月23日-2023年9月1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话联系:0571-81050862;

2.电子文件发送至:973599748@qq.com;

3.书面意见寄送至:杭州市密渡桥路51-1号省行政中心二号院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邮编:310005,电话:0571-81050862。


附件:关于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的意见(2023.08.21再次征求意见稿).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2日


征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3-08-23 截止日期:2023-09-01
《关于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3年8月23日—2023年9月1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关于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再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采纳和部分采纳2条,后续将文本优化后提交专家审查。


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原因
1征求稿第3页: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并为选用图集的建房村民进行适配性修改、出具施工图,采购范围内的修改和出图服务无需建房村民付费,超出采购范围的服务由建房村民与图集编制单位协商确定或者自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
目前关于农村自建房相关重大安全事故(包括火灾),绝大多数为改建成经营性用房导致,例如长沙某事故。建议征求稿中增加对既有自建房改扩建的规定,明确改扩建情况是否适用征求稿中施工图管理、施工许可证相关条文。另外对自建房设置经营性用房的,建议明确相关经营场所消防审验的具体规定(虽然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村民自建住宅不纳入消防审验,但征求稿已要求自建房办理施工许可证,实际已超出全国人大关于建筑法法律释义的说明;同理为有效控制自建房中经营场所重大事故发生,征求稿中也应当对自建房改扩建设置经营性用房的消防审验进行明确规定)。
部分采纳1.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本实施意见所称三层以上农房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三层以上(包括三层)农房”,将改建、扩建明确纳入农房建设活动,适用施工图管理、施工许可等规定。本文件正式印发后将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各方面准确理解和执行。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将村民自建住宅明确排除于适用范围,与农房建设是否办理施工许可并无关联,所以本文件也不涉及相关内容。
2征求稿第4页:“三层以上农房建设,开工前由建房村民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 30 万元以下的,建房村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放线时通过“农房浙建事”系统采集有关信息。”
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征求稿中规定限额以下建房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应当将“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 30 万元以下的,建房村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修改为“限额以下建房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未采纳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表述并不矛盾,都是表达由建房村民自主决定办理或者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意思。
3征求稿第4页:“根据农房建设实际简化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和材料,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落实等3项条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建房村民和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直接在“农房浙建事”系统中签署承诺即可。” 
根据《建筑法》第八条、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征求稿规定3项材料无需提供缺少上位法支撑,应当删除。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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