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意见单位和个人 | 反馈意见 | 起草单位 采纳情况 | 起草单位 未采纳理由 |
浙江远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一、对第二部分“(二)大力推进分类利用”,建议补充建筑垃圾原料和资源化产品种类,说明如下:1.建筑垃圾分类不局限于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建设工程废弃混凝土,还包括工程泥浆、工程渣土等高含水率淤泥质固废;2.目前资源化产品中主要涉及的工艺为市场现有的水泥基、烧结等高耗能工艺,建议可同步尝试推广水热固化普通砖、水热固化路面砖等成熟的低碳工艺产品、以及改良种植土等,兼顾低碳节能和淤泥质固废等难处理固废的建材化、种植化利用的多元化。 | 部分采纳 | 条文中的《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已涵盖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类别,不再具体列举,且附件已罗列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种类。 |
二、对第二部分“(五)做好各方协同推广”,该部分建议补充: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上举措的协同外,同步建议工程造价定额进一步跟进完善,建议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助力明确市场成本造价等信息,避免市场行业竞争乱象,以防劣币驱除良币。 | 吸收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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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第三部分“(二)强化科技创新”,该部分建议补充内容参考如下: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除常规校企研究合作外,建议能从多途径率先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示范项目的推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可效仿其他地区,通过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的方式进行推动。 | 采纳 (已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有相关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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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附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及质量标准参考目录》,对第18类资源化产品“再生混合料”,建议补充产品质量标准:《土壤固化剂应用技术标准》CJJ∕T 286-2018。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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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附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及质量标准参考目录》,建议可补充第22类资源化产品“水热固化普通砖”,适用工程部位与《烧结普通砖》一致,包括①建筑工程: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②其它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产品质量标准为《非烧结垃圾尾矿砖》(JC/T422-2007)。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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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附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及质量标准参考目录》,建议可补充第23类资源化产品“水热固化路面砖”:适用工程部位与(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一致,包括1.建筑工程:小区道路的路面部位;2.其它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停车场、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产品质量标准为《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非烧结淤泥路面砖》T/SCS000002-2019。 | 未采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因而,团体标准不是推荐性标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团体标准是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因此,《非烧结淤泥路面砖》(T/SCS000002-2019)作为团体标准,暂不纳入附件。 |
吕先生 | 一、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列如建筑渣土处置,处置和利用应纳入项目验收体系,进行闭环管理。 | 未采纳 | 经联系沟通,主要涉及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建筑垃圾处置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核准等已作明确规定,2021年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也作明确要求,且本实施意见重点是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因此,本实施意见不再对建筑垃圾处理问题进行赘述。 |
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列如建筑渣土处置)因收取相应的收纳处置费,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收纳处置费标准。 | 未采纳 | 经与省发展改革委对接,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已明确不在定价目录内,因此不再实行政府定价,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