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提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养老机构管理,切实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特困供养机构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3年8月3日—2023年8月1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联系电话0574-89189079。 宁波市民政局 2023年8月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特困供养机构管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doc
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特困供养机构管理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养老机构管理,切实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集中供养定点机构。以区(县、市)为单位,各地根据实际,综合分析经济社会文化因素,按照“一域一院”的方式在毗邻数个乡镇(街道)区域内,选择确定一家硬件基础设置好、管理规范的养老机构作为特困集中供养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原则上每个区(县、市)设置定点机构不超过5家(允许精障特困对象托养到政府部门认定的专业精神病医疗机构或专门福利机构)。定点机构应当为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二级及以上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确有必要选择民办养老机构的,属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国家二级以上民办养老机构承担特困供养机构职能。定点机构名单确定后应通过属地政府(民政)官网、社区公告栏等及时向社会公示。 定点机构应当强化社会公益属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不得降低对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标准和服务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剥夺特困人员的应有权益。当定点机构存在供养不规范、服务不到位问题,并严重侵害集中供养人员合法权益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解除供养服务协议,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根据供养服务机构护理成本综合评估合理确定定点机构运转经费,独立预算安排。乡镇(街道)将辖区户籍特困人员转送本辖区之外定点机构的,根据特困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年一定标准支付给定点机构用于保障机构必要运转。 二、规范特困人员进退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区(县、市)和乡镇(街道)都要落实专人,负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服务监管等事务,动态掌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信息。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特困供养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有质量的照料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机构应即时将情况报特困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区(县、市)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后续事宜。 三、规范定点机构管理。定点机构应当制定针对供养特困人员的安全、设施、财务、卫生、食品、药品(医养结合机构)、档案管理、突发事件等的内部规章制度,落实财务公示制度,严格执行人员出入、探视、请销假、值班等规定。根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细化制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丧葬办理等内容的基本服务目录,明确资费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开。定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有关强制性标准,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建立“一人一档”,支持有条件的定点机构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 四、提升定点机构服务质量。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已通过自理能力评估确定失能等级,且评定结果在有效期内的,应按照失能等级给予相应的照护服务;未开展自理能力评定,应委托评估机构依照《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476—2022)进行评估,确定失能等级。定点机构护理员配比应按完全失能人员不低于1∶3、部分失能人员不低于1∶4、自理人员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定点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定期开展管理人员培训,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和在岗培训,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质量。 五、加强定点机构综合监管。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对机构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管财务制度落实、救助供养经费管理使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特别是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隐患的全面巡查,并即时督促整改。要坚决防止欺老虐老等突破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履行特困人员保障的主体责任。开展特困人员集中定点供养是规范优化特困供养机构管理、提升特困人员服务保障的有效实现形式。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坚持人民至上、问题导向、系统思维,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定点机构设施改造提升,持续规范提升服务质量,深入做好宣传思想工作,注意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引导特困人员到定点机构集中供养,务必确保集中供养定点机构规范运行,务必确保特困人员权益高质量保障。 以上通知内容,省级部门或市政府另有发文明确的,按其执行。 附件:工作安排表 宁波市民政局 2023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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