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省慎监管,充分贯彻《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委对2021年制定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文件及事项清单予以重新评估和动态调整,组织起草了《<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各方意见,请将相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3年7月5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人:陈垚 联系电话:0571-87709027 传真:0571-87709136 邮箱:zxm@zjwjw.gov.cn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16号 省卫生健康委310006 附件:《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 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