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7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厅

联系电话:0571-85109722;传真0571-851088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古翠路50号省人力社保大楼就业管理处518室(邮编:310012

电子邮箱:158964856@qq.com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62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局、财政局:

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民生实事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3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7月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民实事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3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省级示范零工市场认定对象范围为正式运营超过3个月以上,能够提供公益性零工服务的市场。公益性零工服务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主体,通过线下线上载体,向零工人员提供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阶段性用工求职信息登记发布等零工服务,以及向待工时间长、低收入家庭、残疾等大龄和困难零工人员免费提供的就业帮扶等零工服务

 省级示范零工市场建设认定标准包括总则、服务场地、服务设施、服务功能、线上服务、服务成效大项目,25条细则(具体见附件1)。对于山区、海岛县可以适当放宽线上发布数据数量和服务成效标准要求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招聘求职服务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有违就业公平行为的;

(三)被各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者约谈的;

(四)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关数据和客观事实的。

 省级示范零工市场认定采取以下步骤:

(一)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符合省级示范零工市场建设和认定标准的零工市场择优进行推荐申报。

(二)省人力社保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情况,确定省级示范零工市场拟认定名单。

(三)对拟认定的省级示范零工市场在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认定,并授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牌匾。

 对于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地区,在省级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时予以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管理指导,定期开展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市场要及时予以摘牌退出。

 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建设和认定标准(试行)

2.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推荐表

3.浙江省零工市场统一标识


附件.doc


征集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发布日期:2023-06-26 截止日期: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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