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乐清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我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1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王海珍,联系电话:57571361。


附件:1.乐清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文件起草说明


附件1:

乐清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竞争性存放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专户资金、债券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国投公司资金等。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2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参与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乐清市辖区内设立满3年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联合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机构,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在乐清市辖区内设立2家以上同级支行的银行,由上级银行出具书面意见确认1家支行参与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

第四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开展竞争性存放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性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性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财政性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财政性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确定财政性资金存放规模和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第五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投标+特别扣减”的方式,择优选择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报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批准后实施。公开招投标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

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研究设置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纳税情况、对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贡献、支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以及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等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开展“共同富裕”、“重大项目”等专场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具体专场由市财政局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特别扣减。为约束部分银行随意违约、抽贷、压贷、未经审批放贷及违反市政府重大决策等行为,单设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扣减项。违约行为扣减事项以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其他抽贷、压贷及违反市政府重大决策等行为扣减事项由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应当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无法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按照定期存款方式分配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数据将通过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税务局、市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提供获取:各银行的存贷款余额及利率等数据由市人行负责提供;各银行的不良贷款等数据由市银保监组负责提供;各银行的税收贡献数据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对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数据,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提供;各银行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评分数据由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其他相关数据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款安全管理:

(一)市财政局应当定期与各银行进行对账,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存款凭证等有价凭证。

(二)各银行应当派专人联络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存款办理、对账等相关事宜。

(三)市人行要加强对银行财政专户对账情况的监督管理,将财政专户对账列入现场检查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存款安全性。

(四)实行风险预警机制。若银行流动性以及内部控制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市银保监组、市人行等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收回财政性资金,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

(五)实行财政性资金存款比重控制机制。财政性资金存款占该银行存款比重原则上不超过25%,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不实行比重控制机制:

⑴国家政策性银行;

⑵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可能危及财政性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第十二条所述情况或行为的,一经核实,市财政局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该银行纳入全市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黑名单,暂停以至取消其在全市范围内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乐清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乐政函〔202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文件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2年市财政局牵头各部门草拟了暂行办法,由乐清市人民政府颁布实行。暂行办法经2013年、2015年、2018年、2020年四次修订完善,至今已实施十年多,《暂行办法》采用“定额配套+公开招投标+特别扣减”的方式,择优选择财政资金定期存放银行考评,在促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融资、防止利益输送、防范廉政风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0年财政部巡视督查浙江省公款竞争性存放时再次明确:“各地财政部门财政资金存放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提供融资等挂钩即‘定额奖励’,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据了解,温州市本级、平阳、永嘉、瑞安等各地在巡视督查后取消了定额奖励,目前仅我市仍采用定额奖励的方式,与上级规定不符合。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制定。

三、文件制定过程

该文件2023年5月开始由财政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3年5月8日-12日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无反馈意见;2023年5月23日-6月1日在乐清市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收到0条意见。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删除“定额奖励”等条款内容,全部采用综合评

分法选择财政资金存放银行。

(二)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专场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具体专场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适时进行调整。

(三)增加“未经审批放贷”特别扣减条款,防止银行 为了存款未经审批提前发放贷款,增加融资利息支出。

(四)新增第十二、十三条款,对银行违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具体细化。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自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3-05-23 截止日期:2023-06-01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