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 | 第3页第三点“支持科创策源能力培育”,建议对“试点对35周岁以下、首次加入甬江科创区内研发机构的优秀博士,‘免评审’直接给予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支持”的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后实施。理由:条款内容中“免评审”基本条件与《宁波市科技人才引育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管 理办法(暂行)》中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区分度不大,均为 35 周岁以内,相对门槛较低。如果甬江科创区内研发机构优 秀博士都可以免评审直接入选,可能导致项目指标额度全部在 甬江科创区使用,区外高校院所、企业青年博士无法申请获取项目名额资助。 | 采纳 |
2 | 宁波市甬江科创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1.建议文件标题改为“关于支持甬江科创区打造世界一流科创策源中心科技专项政策”。 | 采纳 |
2.建议将文件中“科创区”统一修改为“甬江科创区”。 | 采纳 |
3.建议围绕《关于甬江科创区打造世界一流科创策源中心若干政策意见》和《宁波市科技新政12条(暂行)》中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条款。 | 采纳 |
4.建议《政策意见》、《新政12条》中已涵盖的条款,在新的专项政策中能对甬江科创区有所倾斜,未涵盖的内容制定新的专项条款。 | 采纳 |
5.建议“四”中“支持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建设……”修改为“支持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在甬江科创区内建设……”。 | 采纳 |
3 | 市投资促进署 | 第四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建议增加支持促进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持证技术经纪人在宁波转化技术成果,根据技术交易额的比例,对机构或经纪人进行奖励。 | 部分采纳 |
4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五、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中,“鼓励商业银行在甬江 科创区设立科技支行、科创金融服务中心等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 构的,按照规定给予奖补”中提到的“按照规定给予奖补”,经了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未执行相关政策,且无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再征求甬江科创区、相关区(县、市)是否有资金安排,若没有,建议删除。 | 采纳 |
5 | 江北区政府 | 建议将文创港片区纳入甬江科创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享受范围。 | 不采纳 |
6 | 市经信局 | P2,一、支持高端创新平台建设中“支持甬江科创区创新主体创建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科创平台......”建议修改为:支持甬江科创区创新主体创建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科创平台...... | 采纳 |
7 | 市教育局 | 第3页“三、支持科创策源能力培育”部分的“试点对35周岁以下、首次加入甬江科创区内研发机构的优秀博士,‘免评审’直接给予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支持。”建议修改为“试点对35周岁以下、首次加入甬江科创区内高校、研发机构的优秀博士,‘免评审’直接给予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支持。” | 采纳 |
8 | 市财政局 | 一、第一条“支持高端创新平台建设”,建议删除“特别重大的给予‘一事一议’支持”的表述,理由:重大科创平台引进应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二、第二条“支持研发总部企业集聚”,关于“支持甬企研发机构集聚,对上年度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研发创新能力符合要求的在甬企业,将市外研发总部迁入甬江科创区的,可同等享受相关招商引资支持”的表述,建议修改为“支持甬企研发机构集聚,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理由:一是市级层面招商引资政策尚在修订中。二是相关研发总部集聚等政策属于招商政策,应纳入甬江科创区招商政策统筹。三、第四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关于“支持建设专业化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社区)等科技孵化载体,运营期间根据上年度服务绩效,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的表述,建议修改为“支持建设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孵化载体,运营期间根据上年度服务绩效,按相关规定给予资助”,理由:一是市级政策目前只有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支持政策,且孵化器最高资助额度为400万元,众创空间为300万元。二是针对甬江科创区内的专业化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社区)等科技孵化载体提高资助额度,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价、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实施办法。四、第五条“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关于“稳步扩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至50亿元”的表述,建议修改为“稳步扩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理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相关政策尚未研究通过。 | 部分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