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域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代拟了《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当湖街道等3个街道、新埭镇等5个乡镇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6月10日; 二、公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40788443@qq.com; 2.联系电话:0573-85821148; 3.信函请寄至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邮政编码:314200,地址:平湖市人民西路164号)。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当湖街道等3个街道、新埭镇等5个乡镇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附件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当湖街道等3个街道、新埭镇等5个乡镇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文件要求,结合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及各赋权镇(街道)实际行使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镇(街道)赋权的通告》(平政发〔2022〕28号)赋权至镇(街道)执法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增新闻出版、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9个方面共计62项行政处罚事项分别交由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平湖市人民政府曹桥街道办事处、新埭镇人民政府、新仓镇人民政府、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广陈镇人民政府、林埭镇人民政府(具体事项见附件1-8)。 二、收回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3个方面20项行政处罚事项,仍由原行使部门或职能部门实施。同时删除农业农村的4项已取消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9)。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调整后的事项目录(详见附件1-8)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其中涉及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 四、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涉及上述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 六、本通告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当湖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钟埭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3.曹桥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4.新埭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5.新仓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6.独山港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7.广陈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8.林埭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9.具体收回及取消的赋权事项目录 附件1:当湖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x
附件2:钟埭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x
附件3:曹桥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x
附件4:新埭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x
附件5:新仓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x
附件6:独山港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x
附件7:广陈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x
附件8:林埭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docx
附件9:具体收回及取消的赋权事项目录.docx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当湖街道等3个街道、新埭镇等5个乡镇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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