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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意见单   位

反馈意见

起草单位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1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第二部分重点工作的第1点.持续推进管道燃气扁平化规模化改革。”中,关于责任部门的表述,建议修改为“各市人民政府”。理由:天然气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改革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相关地市(区县)人民政府,改革工作应由政府总负责,且全市天然气体制改革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

采纳


2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第二部分重点工作的第11点.有效落实入户安检。”中,燃气用户在告知的合理期限内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及时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用户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燃气用户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通知燃气企业停止供气,并将安全隐患情况向社会公开。建议修改为“燃气用户在告知的合理期限内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根据供用气合同约定进行停气处置。”

理由:《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适用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适用于包括居民用户在内的所有燃气用户,应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停气义务。

不采纳

燃气企业无行政执法权,需燃气主管部门作出整改决定后方可停气。

3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12.落实燃气立管户外安装”中“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使用管道燃气的住宅设计施工图时,应征求当地燃气企业意见”,由于目前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具备燃气工程审查资质,建议由建设单位直接征求当地燃气企业意见。

采纳


4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13.加强燃气工程施工监管”中“落实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义明确需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为单独立项建设的的燃气工程,并且竣工验收备案需前置材料齐全、手续合规。

采纳


5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12条中“燃气公共立管应安装在住宅的外墙、内天井、专用管道井或与厨房毗邻的外部设备平台”,建议将“内天井”修改为“U型天井”。

理由:《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2.3.17条“住宅建筑的各层天井(含底部)均应设置成U型”。

采纳


6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12条中“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使用管道燃气的住宅设计施工图时,应征求当地燃气企业意见。”建议删除。

理由:《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均未要求施工图审查征求燃气企业意见,且目前对住宅施工图审查不包括住宅的燃气管道等内容。

采纳


7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12条中“燃气立管穿楼板或穿墙处,应做好防腐处理”建议修改为“燃气立管大力推广使用不锈钢管材、管件及其配套连接密封件,采用其他管材穿楼板或穿墙处,应做好防腐处理”。

理由:立管使用性能优良的不锈钢材料能够提升城镇燃气的安全性,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并且很多其他省市已经在推广使用不锈钢燃气管道。

采纳


8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P5第10点“明确供气服务责任”中提出的“管道燃气企业要积极推广入户智能阀门和气表”修改为“管道燃气企业要积极推广户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自动安全切断装置和具备远程切断功能的信息化燃气表。”

理由:户内燃气安全防控装置,种类形式多样,入户智能阀门这种表述较为少见。

采纳


9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P5第11点“有效落实入户安检”:燃气企业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产品,应用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明文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技术,燃气使用场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通风等燃气安全使用条件,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告知燃气用户在合理期限内整改。燃气用户在告知的合理期限内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及时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用户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燃气用户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通知燃气企业停止供气,并将安全隐患情况向社会公开。燃气用户整改后告知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通知燃气企业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消除事故隐患的,24小时内恢复供气。

建议修改为:燃气企业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存在隐患的,立即告知燃气用户在合理期限内整改。燃气用户在告知的合理期限内不整改,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燃气企业应及时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通知燃气企业停止供气,并将安全隐患情况向社会公开。燃气用户整改后告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经核实确认消除事故隐患的,24小时内恢复供气,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燃气主管部门。

理由:户内燃气的隐患及类别,省户内燃气安全管理指南等规范已明确;对燃气部门责令燃气用户整改的,现有燃气法规条款依据不足。用户整改后,应直接通知燃气企业核实,燃气企业向主管部门报告隐患闭环情况。

不采纳

为进一步保障燃气使用安全,限制易引发安全事故的技术在城镇燃气领域使用,特研究制定了《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随通知印发,供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10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议将文件中建设或城管部门牵头表述改为由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牵头。

理由如下: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公布)第五条明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 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而综合行政执法只负责相关燃气的执法工作。根据法规的相关表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的表述更为准确。

采纳


11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目标中“至2023年底,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以下简称瓶装燃气企业)与瓶装燃气配送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该任务难度较大,目前的送气工队伍里,仍有较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由于无法交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会产生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有序清退该部分人员,时限放宽至2024年,或将2023年任务改为签订率达到70%。

采纳


12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目标中“至2025年底,全面完成存在隐患的立管改造(内改外)工作”,建议修改为“至2025年底,结合用户意愿基本完成存在隐患的立管改造(内改外)工作”,原因在于用户拒不同意改的情况下,由于涉及产权归属,该部分立管无法强制进行改造。

不采纳

存在隐患的立管改造应及时进行改造,2025年底时限已比较宽裕。

13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化三类人员管理”中提及“各类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建议具体明确不同类型人员具体应取得何种从业资格。

不采纳

不同类型人员具体应取得何种从业资格已在相关文件中规定。

14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严管配送人员队伍”中提及“2023年底前完成瓶装气配送人员与瓶装燃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议修改为“2023年底前完成70%瓶装气配送人员与瓶装燃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采纳


15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严格落实燃气管道巡查责任”该项任务配合部门建议增加自然资源部门,燃气管道等设施占压问题整治需要由自然资源部门协助配合。

采纳


16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有效落实入户安检”缺少对入户安检时到访不遇情况的处理要求,建议省建设厅进一步明确;该任务中提及“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告知燃气用户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建议省建设厅建立城镇燃气领域内安全隐患分级制度,明确各类隐患等级;提及“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通知燃气企业停止供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适用主体为“生产经营单位”,不适用于居民用户,居民用户的同类情况该如何处理请省建设厅进一步明确;

不采纳

作为一种应急避险机制,居民用户同类情况可参照执行

17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落实燃气立管户外安装”中提及“燃气公共立管应安装在住宅的外墙、内天井、专用管道井或与厨房毗邻的外部设备平台”,该条对新建住宅项目燃气立管的安装位置进行约束,是否有规范依据,否则该行为涉及不特定主体,建议该文件最终以规范性文件印发才能具体落地;该项任务中“对存在隐患亟需改造的户内立管,由燃气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实行改造”,建议修改为“对评估或检查确定需要进行改造的户内立管,由燃气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实行改造”

部分采纳

根据城镇燃气管道检验及更新改造适用范围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改造。

18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加强燃气工程施工监管”中提及“落实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但目前部门权责清单中,无“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这一事项,建议省建设厅对接省编办明确该事项的设立,否则燃气企业或其他建设主体无法落实备案制度;提及“要依法打击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项目”,建议明确燃气工程资质管理规定。

采纳


19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加快燃气安全在线建设”,建议在“加快建设全省一体化的燃气安全在线重大应用场景”后增加“并做好市、县(区)本地化部署及数据贯通”,以便市、县(区)部门向当地大数据局申请政务云资源的使用。

采纳


20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第6条(严管配送人员队伍):“至2023年底,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与瓶装燃气配送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目前液化气经营采取门店合作形式,城燃公司大部分配送工由门店自行招聘,同时燃气公司员工定员名额受到诸多限制。因此,今年底各门店从业人员与燃气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较大困难。建议分两年实施,在2024年底前完成。

采纳


21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建议增加对相关不合规燃气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开展治理的内容。

采纳

《2023年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行动方案》相关文件中已有要求。

22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第11条(有效落实入户安检):应针对液化气工商用户进一步明确在当前气源供应商已发出明确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停供气期间,其他气源供应商非法供气的处罚相关事宜。“有效落实入户安检。发现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产品,应用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明文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技术。”实际操作中,这个技术公告规定对隐患整改起到的作用不明显,建议出台更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加大依法责令整改力度。

不采纳

非法供气的处罚已在相关文件中规定;燃气公司可依据技术公告给与停气处理。

23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规范燃气配套工程建设,第12条(落实燃气立管户外安装):建议增加对20年以上的立管,通过综合安全评估的方法,根据评估实际情况,有序推进立管外移改造;针对新建住宅燃气立管全面实施户外安装,建议住宅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时增加燃气设计。

采纳


24

社会意见

建议优化征求意见稿第(四)第“12.落实燃气立管户外安装。燃气公共立管应安装在住宅的外墙、内天井、专用管道井或与厨房毗邻的外部设备平台(该设备平台不得当阳台使用,不得放置其他设施设备),优化为:

“12.落实燃气立管户外安装。燃气公共立管应安装在住宅的外墙、内天井、专用管道井或与厨房毗邻的外部设备平台(该设备平台不得当阳台使用,与带电设施设备间距大于300mm,穿设备平台楼板处宜采用镂空处理并设置栏杆做隔断,且燃气立管宜设置在设备平台最外侧);落实燃气施工图第三方审查机制;将燃气管的相关做法形成图集纳入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消防指导图册等手册中。

采纳


25

社会意见

从公共安全角度建议在“服务导则或燃气条例或管理制度”中增加“由经营单位对液化气钢瓶用户统一配置安全设施,费用计入配气成本或服务成本”

不采纳

统一配置安全设施无相关依据

26

社会意见

刚好看到你们征集意见。2月27日开始,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始对象山县气瓶阀门漏气钢瓶开始实行召回。多少年来大家都没有发现瓶装气的真正安全隐患是由于国标和阀门厂粗制滥造造成的。亿田钢瓶厂使用的是他们自己亿利阀门,在省内销售盛广。据我所知,只有金佳佳阀门厂和浙豪阀门使用了双密封圈和平滑阀体新工艺。并且经过了30000次全过程启闭测试。可以保证安全使用4年以外,其他阀门厂没有改变工艺。存在使用2年左右就会发生阀杆密封圈漏气。请看到这个信息。密切关注。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还没有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其实宁波市使用亿田钢瓶绝对不止象山县。浙江瓶装气事故这是直接原因。如果是发现单密封圈结构阀门,基本上达不到使用4年,按照国标也必须要召回。还有左旋式连接造成减压阀存在安全隐患,我也提出了解决方案。我曾经在温州长江能源负责公司业务8年,对浙江非常熟悉。在宁波气站自动化,信息化改造中,独创DSC全气动计算机控制系统,比亚航的工艺先进的多。象山县全县使用我们的配送软件,也要更加完善,并且上传对接了你们的管理系统和燃气安全大数据管理平台。我也可以做你们的义务监督员。及时通报安全隐患。希望直接和我联系。

不采纳

不涉及本次征求意见相关内容,且气瓶阀门及气瓶主管部门为省市场监管局,不属于我厅监管事项。

27

社会意见

燃气安全关乎企业生死存亡,所以燃气企业和主管领导抓燃气安全的角度是一致的,但近期针对瓶装气管理上很多不合理的做法我们想跟领导们反映一下真实情况。

1、燃气事故基本上发生在使用端,而不是燃气公司和配送途中,原因老百姓燃气使用安全意识淡薄,很多是烧饭、烧水人离开,用后不关阀门造成的(用后关阀,即使灶具、管阀轻微渗漏,也不会发生事故)。但是现在说是为了燃气安全,气瓶要流通留痕,以至于一个气瓶一天要扫码入系统9次,全部流程甚至大于9次,才能够到老百姓家里(气瓶基本上当地、当天充装,当天送到当地老百姓家里,和快递流通多省市、多天根本上不同)。过度的流通留痕,造成江苏祥康公司、亚航公司等扫码枪费用,系统费用大涨,燃气单位人力物力费用严重浪费,企业运行成本高,瓶装气价格高。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要求气瓶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记录、和配送记录已经完全做到气瓶流通追溯、责任清晰,再次基础上再累加太多流程,真的是劳民伤财而于事无补。

2、关于上门自提这一条,自提的基本上是气站附近居民急用,之前检查专家说老百姓家里屯瓶危险,很多人家里就一个瓶了,附近居民正在烧饭,没有气了自提一下有什么危害呢另外此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冲突的,买卖双方是自由交易是市场行为,没有法律要求上门购买充装不可以,一定要强制配送到家,不然老百姓又要举报强买强卖了。

3、建议主管部门减少各类所谓的专家针对燃气企业的检查。现在燃气企业有消防、应急管理、公安反恐、市场监管局(质监局)、住建局、执法局等部门的各类检查,各类专家检查组进进出出,一组一个要求,一组一个看法,企业疲于奔命,而燃气安全问题根本上不在这里。

不采纳

部分内容与本次征求意见无关;关于上门自提主要是针对进行专业的入户安检,确保居民用气安全。

注:共收到反馈意见27条,采纳18条,不采纳9条,采纳率为66.7%。


征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3-05-11 截止日期: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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