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5号)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局修订了《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本文件从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通过本网站反馈。联系人:邵淽沅,联系电话:86925890,传真:89582500。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84761037@qq.com,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1903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处。

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5号)有关精神,设立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政策性担保时产生的风险损失。

二、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注册商标进行质押,并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

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并委托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担保”)进行管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初始出资3000万,资金来源为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后视运作情况在本级财政资金中予以统筹增补。

鼓励各区县(市)积极制定政策,安排本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并通过与市级风险补偿基金共建风险补偿子基金、共同约定风险承担比例等方式支持区域内企业融资。对于共建风险补偿子基金的区县(市),风险补偿基金将给予优先支持,并按各自出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风险。

风险补偿基金在基金总额内对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潜在银行不良融资损失承担有限偿付责任的风险补偿。 

四、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融资为银行融资,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融资类型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二)融资银行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

(三)知识产权质押给融资银行或者担保机构,质押合同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

五、符合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六、质押的知识产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利为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

(二)知识产权应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且未欠缴相关费用;

(三)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知识产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到期前5年,如实用新型专利质押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到期前2年;

(五)知识产权应为企业、企业子公司或者企业股东所有。

七、同一年度内单户企业享受补偿政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最高余额不超过5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一年。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及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基建等用途。

八、发生融资损失后,风险补偿基金按高科担保承担损失部分的50%进行风险预补偿,且以存入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内的3000万资金的余额(包括全部孳息收入及预补偿后追偿收回的款项)为限。

九、发生融资损失代偿后,高科担保进行不良融资的清收,最终清收回的资金扣除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后,按代偿时各方风险承担比例返还,其中返还给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转入其专用账户,在风险补偿基金解散前可滚动使用。

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总体规划、审核等事项,监督风险补偿基金具体使用、运作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绩效评价、风险损失审核认定工作,规范风险补偿基金使用。

十一、高科担保对风险补偿基金应单独开户、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日常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核算以及对符合要求的代偿损失进行资金划转赔付等工作。

风险补偿基金账户所得利息收入,滚入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内,用于扩大风险补偿基金规模。

十二、本风险补偿基金自本办法失效之日终止,其有效期内存量支持项目在全部融资结清后,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内的剩余存量资金(含孳息,如有)应根据规定返还,并继续按规定用于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对违规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不再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取消相关单位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杭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杭市管〔2019〕163号)同时废止,其有效期内的存量支持项目统一纳入本办法给予支持。


关于《杭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wps


征集部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5-09 截止日期: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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