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规定,在前期调研、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形成《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电子邮箱:zjnb6363@163.com; 2、传真:89186367; 3、邮件: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2412房间; 4、联系电话:89186367;联系人:史文; 5、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19年6月4日至6月13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4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规定,在前期调研、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拟定《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如下: 一、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详见附表。各幼儿园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小班保教费按大、中、小班标准的130%收取。 三、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四、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五、本方案拟在2019年秋季起执行。 附件: 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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