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更好发挥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作用,压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衢江实际,由衢州市衢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起草了《衢江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来电或网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衢州市衢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公示时间: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8日 联系人:刘浪 联系电话:0570-2295906 联系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305号 邮编:324022 附件: 衢江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衢州市衢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4月7日
衢江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更好发挥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作用,压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衢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坚持整体智治、上下联动,构建权责统一、运行规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执法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以提升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通过明确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等形式,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街道)火灾防控基础,为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一)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 (二)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内容 (一)受委托执法主体。各乡镇(街道)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各乡镇(街道)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委托执法范围。各乡镇(街道)可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依法依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三)委托执法权限。各乡镇(街道)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第一款第(一)(二)(七)项及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见附件1)。 (四)委托执法方式。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衢江区司法局备案,同时将委托协议书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序。各乡镇(街道)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后认为需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报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和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事实确凿的,在收集证据、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后,可以当场处罚。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不属于其受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区消防救援大队。 (六)委托执法责任。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受托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或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以及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结合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消防行政执法现状,按照“镇街先行试点、乡逐步推广”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范围内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逐步实现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全覆盖的目标。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并建立执法公开和案件报告制度。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消防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的准确性、行政执法文书应用的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四)加强联合执法。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区乡一体、上下结合的消防安全执法格局,逐步解决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权责不一、协调不够、效率低下、监管缺位等问题,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委托执法权限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关于《衢江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实施乡镇(街道)委托消防执法,是应对当前基层严峻复杂消防工作任务的迫切需要,是填补基层消防执法力量的重要手段,是构建权责统一、协同高效的消防执法体系,是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对于提升消防执法效能、夯实基层治理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市深入推行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消防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省委将该项工作纳入了法治浙江建设考核内容。因此,深入推进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全面实施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为实施委托消防执法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三、起草过程 3月下旬,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召开了行政执法委托改革工作;4月2日,拟定了衢江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实施方案,梳理形成拟委托乡镇的17项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报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制审核,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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