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第十一条 风险警示信息要求,此条建议与规章原文保持一致,避免法律责任有差异。 | 采纳。 采纳该意见后,本条表述与《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基本一致,故将此条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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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删除第十三条(三)其他直接撮合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 采纳。 删除“直接撮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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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四条: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合法、合规。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关资质;(二)开具处方的执业医师或其他医学技术人员具相应资质,其执业范围与患者诊断相适应; 执业范围与患者诊断相适应这个应该在开具处方的网络医疗机构才能确认,经营企业无法做到确定。 | 不采纳。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审核并确定“ 执业范围与患者诊断相适应”,为“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重要内容之一,故不予采纳。 |
4 | 第五条【向个人销售处方药实名制要求】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登记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鼓励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对购买者身份信息进行验真。处方药购买者与使用者不是同一人的,应当分别登记实名信息。 目前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都应该是药品网络销售平台审核及确定,应归属网络平台,经营企业无法确定。 | 不采纳。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故此条是开展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业务的全部主体需共同遵守的义务,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销售者自建网站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其购买者实名信息由药品网络销售者保存;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销售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其购买者实名信息由第三方平台保存,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确保有关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并为入住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自行保存数据提供便利”,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可依法向入驻平台调取相关数据。 |
5 | 啥都网购,都去网购了,没人搞实体了 | 不采纳 | 无实质性修改意见,无法采纳。 |
6 | 为了更好的服务老百姓安全用药 为了实体经济增加就业 网络销售药品不可取! | 不采纳 | 无实质性修改意见,无法采纳。 |
7 | 建议部分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疗器械,且外包装没有封口的(例如体温计),不得无理由退货。 | 不采纳 | 《浙江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内容不涉及医疗器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