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根据有关要求,我局牵头代拟了《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4月10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杭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处。

联系人:段叶江,联系电话:0571-89586374;传真:0571-89586364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   邮编:310012

附件:1.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杭州市民政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高质量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打造“幸福颐养”民生品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牢牢把握我市人口发展形势和养老服务需求,聚焦原居安养,全面打造“大社区养老”新格局,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每位老年人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幸福康养生活。到2025年,具有杭州辨识度的“家门口幸福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人人享有、人人可及。

二、重点工作

(一)构建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落实普惠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在特困、低保低边等对象兜底保障基础上,确立普惠型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发展方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杭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找准高频需求事项和服务供给短板弱项,推动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更可持续。各县(市)政府要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定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逐步建立以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为基础的更为精准的基本养老服务响应机制。通过“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以数字赋能“一老一小”集成改革为牵引,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形成共享专题库,实现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着力推动“政策找人”“服务找人”。(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3.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制度。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家庭养老床位等制度,对失能、高龄及其他老年人群体,按需分类提供适宜服务。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服务模式。完善高龄津贴制度,面向所有杭州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主动、精准发放高龄津贴,具体标准为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6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每人每月8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落实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形成可落地、可复制、可持续的爱心卡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二)提高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

4.优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按照“机构跟着老人走”的总体要求,加快推动《杭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地,空间上推进小型化、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功能上引导重点建设护理型养老机构,设施上强化街社两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优化服务功能和场景,构建布局均衡、适应需求、服务便利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体系。各县(市)于2023年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未来社区(乡村)应当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鼓励建设小微型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市建委、市规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和支撑体系,大力推进居家生活照料、巡诊、康复护理、送餐助餐、助浴等“一站式”为老服务。结合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加快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持续提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将专业化的服务延伸到家庭。完善城乡老年人助餐体系,因地制宜发展“中央厨房+中心食堂+助餐点”、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助餐服务,就近就便满足老年人用餐需求,全面开展“全城通”智慧助餐服务提升行动,加快推动老年人就餐“全城通吃、优惠通享”。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持续推进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普通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深化医养康养有机融合。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乡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鼓励大型养老机构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开展签约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由街道、社区提供场地,社会力量举办护理中心(站)等,开展社区“嵌入式、小型化、连锁化”医养结合服务。加快康养联合体建设,到2025年覆盖所有乡镇(街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参与康养联合体建设。推进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打造从社区预防干预、家庭支持到机构照护的认知障碍连续照护链。(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大力发展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扩大养老服务社会参与,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积极发挥“五社联动”在老年人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养老领域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整合社会资源,推动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志愿者与为老服务需求有效对接,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时间银行”运行管理机制。(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老干部局、团市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长效运行机制。

8.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要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本级的公办养老机构,用以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和应对突发事件。探索公办养老机构集团化运营等多元改革路径,引导重点建设护理型(含认知障碍照护型)养老机构(床位)。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促进民营养老机构有序发展。支持普惠型养老机构发展,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实现床位智能管理和精准补助。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规定落实综合补助。(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撑。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星级评定。支持专业养老机构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专业化连锁化运营。优化财政支持方向,实行精准补助。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县(市)正常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数量、星级等因素按照因素分配法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明确补助标准。加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资源集成,因地制宜建设服务综合体、特色街区等,集聚机构照护、短托日托、助餐配送餐、康复护理、居家上门服务等功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重点群体保障。

11.深化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持续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加强我市政策研究和储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按照我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落实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政策,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将服务延伸至家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用房开办护理站,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健康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困难老年人兜底关爱。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社区探访关爱服务,以网格为基本单元 ,广泛开展“敲门行动 ”“安居守护行动”,通过包网入户、包楼联户、包组到户等方式密切联系服务。(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13.聚焦农村山区老年人服务。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加大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加快构建共建共享优质养老服务资源常态化机制,持续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专项行动,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投资兴办、公建民营等方式,投入农村养老服务。采取区域设点、流动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方式,实施山区助老行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家门口”养老数字化场景。

14.深化养老数字化改革迭代。深化数字赋能“一老一小”集成改革,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迭代升级,推进养老服务系统协同、数据协同、业务协同和政策协同。构建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推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15.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推出“居家养老”“安居守护”“智慧助餐”等服务场景,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和家庭病床“两床融合”,未来社区(乡村)优先落地“邻里康养”应用。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所有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并逐步向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延伸。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结合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16.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技术,增强养老服务效能,降低老年人使用难度。积极推进智慧服务适老化,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积极开展老年人智慧产品使用培训,让老年人共享智慧城市新生活。(市经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力度。

17.强化养老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养老领域资金分担支出责任,统筹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55%以上主要用于发展居家养老和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实施技能提升行动,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开展“最美护理员”选树活动,到2025年,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8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不低于70%。建立并落实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给予入职奖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护理员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市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电视、电话、宽带网络等方面给予优惠。在政策范围内,鼓励将闲置国有或者集体房产优先用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各级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基本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加强监管绩效。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引领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宣传选树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杭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pdf


征集部门:杭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3-30 截止日期: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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