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处修改:正文第二大点主要措施中第(一)条第1点内容增加: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所有排入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的单位和个人(下称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新增:当企业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范围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登记的说明。)工业企业等重点……方可入网排污。 第二处修改:正文第二大点主要措施中第(二)条第2点内容修改: 由原“确保各项污染物去除率达到相关设计要求”改为“确保各项出水指标达到排放要求”, 修改依据:现阶段处理线原水水质已较设计初有了明显变化,且部分工艺段的主要功能也有所转变,单从各项污染物去除率达到相关设计要求来进行管理,已与实际有了较大出入,改为确保各项出水指标达到排放要求更为合理。 第三处修改:正文第二大点主要措施中第(二)条第3点内容删除: 区水务集团须在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线、工业污水处理线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监测监控设备,(删除:同时在尾水总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并与区生态环境分局污染物自动监控平台联网。 修改依据:我单位已严格按自行监测要求安装生活、工业进出水在线监控监测设施,相关监测数据均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同时,我单位总排口尾水为经处理后的达标生活出水和工业出水的混合污水,若在该点位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总排尾水没有合适的排放标准可作参考,无法界定有效的排放标准,生活、工业两条处理线的负荷发生变化时该点位的水质分析数据存在较大变化,数据的分析结果意义不大;二是上级平台没有该点位的上传通道,点位数据的上传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周边存在类似情况的企业也没有在该点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 第四处修改:正文第二大点主要措施中第(三)条第2点内容删除、修改: 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超标企业名单、临时中止入网企业名单、(删除:工业废水超量排放企业名单、)入网企业废水(“年度累计”改为“月度”)排放量清单等相关信息报送给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及乡镇(街道)、综管办(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3)。 修改依据:水务集团在报送企业年度累计排放量后,超量排放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认定。 第五处修改:附件2《关闭超标排污企业污水纳管阀门暂行办法》标题改为:《关闭超标排污企业污水纳管阀门办法》 第六处修改:附件2第一条(一)内容增加: 当年度纳管废水中的同一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砷、总磷)发生三次(新增:(采样检测时间间隔须大于10天,采样检测时间间隔小于10天的按一次计))超相关排放标准两倍以上的; 第七处修改:附件2第一条(二)内容增加: 企业纳管废水严重超标(污染物浓度月均值超过相关排放标准3倍以上(新增:月均值计算需3次及以上采样检测数据)的。 第八处修改:附件3《企业废水超标纳管情况通报机制》第一大点内容删除: 因水质监测分析的容许误差为10%,区水务集团要将月平均数据超标10%以上(PH<5,>10)(删除:和工业废水年度累计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纳管企业全部通报给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综合执法局,政府应急需要纳管水质除外。(通报需注明时间、污染因子、污染物浓度、月纳管水量等相关信息)。 修改依据同第四处。 第九处修改:附件3《企业废水超标纳管情况通报机制》第三大点内容删除: 区水务集团要对当月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监控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尾水达标排放情况、(删除:工业废水入网企业超量排放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每月通报给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综合执法局。 修改依据同第四处。 |